海关总署关于对化肥类产品及部分原料加征特别出口关税的公告

  • 【法规文号】海关总署〔2008〕第 26 号
  • 【法规类别】海关法规
  • 【法规来源】海关总署
  • 【发布日期】2008年4月18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8年4月18日
关联知识

  经国务院批准,在国内用肥旺季,对化肥类产品及部分原料加征特别出口关税。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自2008年4月20日至9月30日,对所有贸易形式、地区、企业出口的化肥类产品及部分原料,在现有出口关税税率的基础上,加征特别出口关税,税率为100%。

  加征特别出口关税后,出口关税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款=完税价格×(出口关税税率 特别出口关税税率)。

  加征特别出口关税的化肥类产品及部分原料范围见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加征特别出口关税的化肥类产品及部分原料范围

商品名称 税号 现行税率 特别关税税率 
磷酸 28092019 0 100 
氨 28141000 0 100 
28142000 0 
氮肥 28271010 0 100 
28271090 0 
31021000 35 
31022100 0 
31022900 0 
31023000 0 
31024000 0 
31025000 0 
31026000 0 
31028000 0 
31029010 0 
31029090 0 
磷肥 31031010 30 100 
31031090 30 
31039000 0 
钾肥 28342110 30 100 
28342190 0 
31042090 30 
31043000 30 
31049010 30 
31049090 30 
复合肥及其他化肥 31051000 0 100 
31052000 35 
31053000 35 
31054000 35 
31055100 0 
31055900 35 
31056000 35 
31059000 0 

  注:产品范围以税号为准。

  二○○八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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