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审计署对执行《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两个具体问题的答复

  • 【法规文号】财法字〔1988〕第 52 号
  • 【法规类别】审计法规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1988年12月7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88年12月7日
关联知识
一、对实行利润包干或者承包制的企业,按合同规定完成了上交任务,经检查发现有挤占或虚列成本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理?

  按照规定,实行包干或者承包制的企业应交税款和利润以外的其他财政收入不在企业承包范围之内,而企业挤占和虚列成本必然影响这一部分财政收入。因此,这种违反财政法规的行为,应当按照规定追缴由于挤占或虚列成本而相应少交的财政收入,并酌情给予处罚。

  二、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如何计算“非法所得”?

  凡是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能够确定侵占时该财物新旧程度的,“非法所得”,应当按侵占时该财物的新旧程度和检查时重新购置该财物的价格计算。无法确定侵占时该财物新旧程度的,则按《施行细则》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按检查时物品的新旧程度和重新购置该物品的价格计算。”由于非法占有而造成该财物有所损失的,应当在追还被占用财物的同时,由责任人赔偿相应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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