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审计署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

  • 【法规文号】国办发〔1993〕第 89 号
  • 【法规类别】审计法规
  • 【法规来源】国务院办公厅
  • 【发布日期】1993年12月16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3年12月16日
关联知识
《审计署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经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审计署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

  根据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保留审计署。按照转变职能,理顺关系,精兵简政,提高效率的原则和党的十四大关于强化审计监督的精神,确定审计署的职能配置、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

  一、职能转变

  审计署职能转变的重点是:强化审计监督职能,维护国家财经法规,监督国家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充分发挥其在国民经济宏观管理中的作用;按照统一领导、分级审计的原则,加强对国务院各部门特别是经济管理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财政收支的直接审计。减少统一部署的审计项目,地方的审计项目一般由地方审计机关根据政府的要求自行安排;改革企业审计办法,减少对企业的直接审计,重点审计占有、使用国有资产数额较多和接受国家财政补贴较多的中央部属国有企业,对其他中央部署国有企业逐步改为由审计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审计机关在必要时进行抽审。

  二、主要职责

  依据宪法规定,审计署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收支,对国家的财政金融机构和企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的规定,审计监督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审计的原则。审计署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领导全国的审计工作,研究制订审计法律、法规和审计工作的方针、政策,确定工作重点,制定审计业务规章制度,组织某些行业和专项资金审计。

  (二)直接进行下列审计:

  1.国务院各部门和接受中央财政拨款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及其资金使用效益。
  2.国务院各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预算外财政资金的收支及其使用效益。
  3.国家金融机构信贷计划的执行及其结果。
  4.国务院管理的经济实体和部委归口管理、财务单列经济实体的盈亏真实和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5.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资金来源、使用情况和经济效益。
  6.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财政收支。
  7.国务院各部门、经济实体、专业银行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借用的国外资金和使用的国外援助资金。
  8.国家计划、金融部门对社会集资和债券发行的审批情况。

  (三)组织驻国务院各部门和驻地方派出机构,对国务院各部门、经济实体所属的企事业组织(包括有国有资产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国内联营企业和其他企业),国家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等进行审计。

  (四)处理地方被审计单位对省级审计机关审计决定的申诉。

  (五)协同地方办理省级审计机关负责人的任免事项。

  (六)对审计中发现宏观管理方面的问题,进行专题审计并向国务院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七)指导和监督注册审计师协会和审计事务所。

  (八)指导内部审计工作。

  (九)组织开展审计领域的国际交流活动。

  (十)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审计署设14个职能司和机关党委。

  (一)办公厅

  负责政策研究,草拟、修改重要文件,反映情况,编辑内部刊物、审计信息,承担对外宣传和文书、档案、信访工作,负责同驻部门、地方派出机构进行联系和机关行政管理等工作。

  (二)综合司

  负责编制署机关和派驻机构的审计工作计划,汇编全国审计工作计划和审计工作统计报表;划分审计范围,协调各业务司和派驻机构的审计事项;管理审计事业经费;对署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等工作。

  (三)法规司

  负责草拟审计法规,复核重大审计事项决定,参与研究财政经济法规等工作。

  (四)财政审计司

  负责审计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预算收支和预算外财政资金的收支及其使用效益以及地方财税管理情况。

  (五)金融审计司

  负责审计国家金融机构信贷计划的执行及其结果。根据署的计划,具体组织驻地方派出机构对国家金融机构在地方的分支机构和各地区、有关部门的债券发行、社会集资审批进行审计。

  (六)行政事业审计司

  负责审计国务院政法、文教等部门和直属机构、办事机构、事业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及其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署的计划,具体组织驻部门、地方派出机构对这些部门管理的某些专项资金进行审计。

  (七)工业交通审计司

  负责审计国务院工业、交通部门和所属经济实体、部委归口管理财务单列经济实体的财政、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效益和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署的计划,具体组织驻部门、地方派出机构对工业、交通部门的直属单位进行某些行业审计、专项资金审计和专题审计调查。

  (八)商贸审计司

  负责审计国务院国内贸易、对外贸易经济合作等部门和所属经济实体、部委归口管理财务单列经济实体的财政、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效益和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署的计划、具体组织驻部门、地方的派出机构对内贸、外贸部门的直属单位进行某些行业审计、专项资金审计和专题审计调查。

  (九)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司

  负责审计国务院各部门管理的固定资产投资、施工企业的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效益。根据署的计划,具体组织驻地方派出机构对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资金来源、使用情况和经济效益进行审计。

  (十)农业审计司

  负责审计国务院农业、林业、水利部门的财政、财务收支及其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署的计划,具体组织驻部门、地方派出机构和地方审计机关对农业、林业、水利部门管理的某些专项资金进行审计和专题审计调查。

  (十一)外资运用审计司

  负责审计国务院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借用的国外资金和使用的国外援助资金。根据署的计划,具体组织驻地方派出机构和地方审计机关对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的贷款项目进行审计。

  (十二)审计管理司

  负责对地方审计工作的检查;指导内部审计工作;通过注册审计师协会指导、监督审计事务所和注册审计师的工作。

  (十三)人事教育司

  负责办理署机关、派出机构、事业单位的干部调配、任免、工资福利、专业技术职称考评;同地方协商省级审计机关负责人的任免事项;编制审计系统的干部教育规划,指导干部培训工作。

  (十四)外事司

  负责办理署机关及直属单位人员出国考察、访问的有关事项,接待外国审计机关来访团组,组织专家讲学,同外国审计机关、国际审计组织进行联系。

  (十五)机关党委

  负责署机关和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四、驻国务院各部门派出机构

  审计署在国务院三十七个部门设立审计派出机构,根据署的授权,负责审计所在部门在京的直属企事业组织(少数部门审计全系统的直属企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调查行业经济效益,指导行业的内部审计工作。驻部门派出机构,实行审计署和驻在部门双重领导,以审计署领导为主的体制。

  五、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审计署机关行政编制为475名,驻国务院各部门派出机构行政编制为369名(另有45名事业编制),共844名。其中,审计长1名,副审计长4名,现有超配的1名副审计长,作为过渡,调离或退下来后不再增补。司级领导职数47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2名;财政、金融、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司3个司按1正3副配备)。驻国务院各部门派出机构司级领导职数,平均按1正1副配备。

  经检、监察等派驻机构和后勤、老干部服务机构及编制,按有关规定另行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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