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北京新兴审计事务所请示是否到土地及工商管理部门重新登记问题的复函

  • 【法规文号】国资办函发〔1995〕第 64 号
  • 【法规类别】审计法规
  • 【法规来源】海关总署
  • 【发布日期】1995年4月18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5年4月18日
关联知识
北京新兴审计事务所:

  你所1995年4月19日的来函收悉。现就函中所反映的问题及请示“是否要到土地、工商部门重新登记或重新核定经营范围”的问题答复如下:

  一、《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1991年第91号令)是我国关于资产评估管理的最高级别的法令。该法令明确授权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资产评估(包括土地使用权评估)管理工作。至今为止,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国务院制定的所有法律法规文件中,从未授权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国有企业土地使用权转让、作价出资和入股、出租时的资产评估管理工作。土地管理部门以及其他部门和地方制定的与国务院91号令精神相违背的政策规定均无法律效力。任何部门和地方都应自觉维护国家法令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严格执行国务院91号令的规定,保证国家政令的统一。

  二、你所是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授权从事整体资产、单项资产(其中包括房地产、机器设备、无形资产等各类资产)评估资格的中介性服务机构之一,且已按《企业法人登记条例》、《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在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办理过注册登记,是完全合法的中介性服务机构。因此,不存在所谓到土地、工商部门重新登记或重新核定经营范围的问题。

                                                               1995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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