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新兴审计事务所:
你所1995年4月19日的来函收悉。现就函中所反映的问题及请示“是否要到土地、工商部门重新登记或重新核定经营范围”的问题答复如下:
一、《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1991年第91号令)是我国关于资产评估管理的最高级别的法令。该法令明确授权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资产评估(包括土地使用权评估)管理工作。至今为止,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国务院制定的所有法律法规文件中,从未授权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国有企业土地使用权转让、作价出资和入股、出租时的资产评估管理工作。土地管理部门以及其他部门和地方制定的与国务院91号令精神相违背的政策规定均无法律效力。任何部门和地方都应自觉维护国家法令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严格执行国务院91号令的规定,保证国家政令的统一。
二、你所是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授权从事整体资产、单项资产(其中包括房地产、机器设备、无形资产等各类资产)评估资格的中介性服务机构之一,且已按《企业法人登记条例》、《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在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办理过注册登记,是完全合法的中介性服务机构。因此,不存在所谓到土地、工商部门重新登记或重新核定经营范围的问题。
1995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