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与审计工作相互协调几点意见的通知

  • 【法规文号】财检字〔1995〕第 42 号
  • 【法规类别】审计法规
  • 【法规来源】海关总署
  • 【发布日期】1995年10月12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5年10月12日
关联知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审计局、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审计署驻地方各特派员办事处:

  为了加强经济监督,严肃财经纪律,促进经济发展,防止不必要的重复检查,现就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和审计工作有关事宜的协商意见通知如下:

  一、在大检查重点检查阶段,审计机关既要保证完成年度审计工作任务,又要积极组织力量参加大检查,与大检查办公室相互配合,共同搞好大检查工作。

  二、凡列入审计署下达的年度计划和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年度审计计划并已完成和正在进行财政财务收支审计的单位,不再安排重点检查;尚未进点审计的单位,结合大检查进行审计或组织重点检查。

  三、列入各级审计机关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专项资金审计和审计调查单位、没有审计的企业集团和大公司等所属二、三级独立核算单位,以及社会中介机构有偿咨询、鉴证、审计、验资、查证的单位,内审机构审计的单位,可以进行重点检查。

  四、凡有举报或发现新的违纪线索的单位,无论是否已审计,都要对其进行重点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
一九九五年十月十二日

  说明: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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