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计委、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财政、物价、审计、人民银行等部门认真做好对自身预算外资金收支管理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

  • 【法规文号】财监字〔1996〕第 27 号
  • 【法规类别】审计法规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1996年5月10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6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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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国家计委、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财政、物价、审计、人民银行等部门认真做好对自身预算外资金收支管理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

  (财监字〔1996〕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物价局、审计厅(局)、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审计署驻各地审计特派员办事处: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全国范围内清理检查预算外资金的工作已经全面展开,各级财政、计委(物价)、审计、人民银行、监察部门要在各级政府直接领导下,在做好这次清理检查有关工作的同时,率先垂范,认真做好对自身预算外资金收支管理的自查自纠工作。

  一、从即日起,各级财政、计委(物价)、审计、人民银行要按照国务院批转财政部等部门《关于清理检查预算外资金的意见》(国发〔1996〕12号)精神和财政部、国家计委、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监察部《关于清理检查预算外资金的实施办法》(财监字〔1996〕26号)的规定,对自身预算外资金收支管理和按规定应当纳入国家预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的收取及缴纳情况认真进行自查,按规定要求如实填报《预算外资金基本情况登记表》;自查中发现的各种违法乱纪问题,都必须进行自纠,并填报《预算外资金自查违纪情况登记表》。

  二、各级财政、计委(物价)、审计、人民银行自查自纠截止日期为6月15日、各级财政、计委(物价)、审计部门的自查自纠基本情况和填报的相关登记表要按上述《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报送本级政府清理检查预算外资金领导小组,其中财政部门的自查自纠情况还要抄送同级审计、人民银行、监察部门、财政部、审计署直属机构的自查自纠情况分别直接报送财政部、审计署。各级人民银行的自查自纠情况逐级汇总后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

  三、各级财政、计委(物价)、审计、人民银行要加强对各自直属机构自查自纠工作的指导、督促和检查、凡不认真自查自纠的,要给予通报批评,并派检查组对其实施重点检查,被查出来的问题,一律从严处理。

  一九九六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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