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交通行业审计与清理检查预算外资金衔接问题的通知

  • 【法规文号】财监字〔1996〕第 34 号
  • 【法规类别】审计法规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1996年6月4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6年6月4日
关联知识
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吉林、辽宁、天津、北京、河北、山西、广西、四川、云南、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安徽、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海南、陕西、贵州、甘肃省(市、区)审计厅(局),沈阳、济南、广州、武汉、南京、上海、京津冀特派员办事处:

  最近,部分地区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和审计厅(局)来电询问,1996年交通行业审计事项与今年清理检查交通行业预算外资金工作如何衔接问题。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一、各地审计厅(局)、审计特派员办事处根据审计署审办工发(1996)54号文件开展的1996年交通行业审计工作请抓紧进行,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对审计中发现的预算外资金征收、管理、使用方面的问题,要按财政部、国家计委、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监察部《关于印发清理检查预算外资金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监字[1996]26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有关政策进行处理。同时,要按财政部财政税收财务大检查办公室印发的《预算外资金重点检查违纪情况汇总表》(财检办字[1996]191号文件,汇总表三)的要求填列有关情况,其中对港口建设费、车辆购置附加费的审计情况送财政部驻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养路费的审计情况送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清理检查预算外资金领导小组办公室;由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和清理检查预算外资金领导小组分别汇入清理检查预算外资金有关汇总表。

  二、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要按计划到各级交通部门了解和核实有关预算外资金自查自纠情况。对已经审计机关审计并已作出审计结论、且符合《实施办法》要求的,可不再进行重点检查;对未纳入交通行业审计的单位、项目以及虽经审计机关审计但不符合《实施办法》要求或未来得及深入追查的问题,仍要认真进行重点检查,对审计机关和本机关检查出来的问题,在汇总有关报表时要做到不重不漏,确保预算外资金全面情况清晰准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
                        一九九六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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