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非现场稽核审计暂行办法》的通知

  • 【法规文号】开行稽审〔1998〕第 34 号
  • 【法规类别】审计法规
  • 【法规来源】海关总署
  • 【发布日期】1998年1月22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8年1月22日
关联知识
各厅、局,直属单位,武汉分行,各代表处:

  为加强我行内部控制,扩大稽核审计覆盖面,加大稽核审计力度,现将《国家开发银行非现场稽核审计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国家开发银行非现场稽核审计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扩大稽核审计覆盖面,加大稽核审计力度,促进国家开发银行内部控制机制的建立健全,有效地防范和化解风险,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加强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的指导原则》和国家开发银行《稽核审计工作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非现场稽核审计工作由稽核审计局按照规定的程序对被稽核审计部门(单位)按要求报送的业务活动状况的资料或通过计算机网络采集的信息进行计算整理、分析质询,检查被稽核审计部门(单位)业务经营及风险管理状况。

  第三条 国家开发银行非现场稽核审计的对象是本行各职能部门、直属单位及分支机构。
 
  第二章 稽核审计内容
  

  第四条 非现场稽核审计的内容范围,按照国家开发银行《稽核审计工作暂行规定》执行,侧重合规性和风险性稽核审计。

  第五条 合规性、风险性稽核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信贷规模执行情况;
  (二)信贷资金管理情况;
  (三)贷款项目管理情况;
  (四)信贷资产质量状况;
  (五)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情况。
 
  第三章 稽核审计方式

  第六条 非现场稽核审计主要采用报送稽核审计和网上岗位监控两种方式。

  第七条 非现场报送稽核审计,包括书面报送和网上报送。非现场报送稽核审计由稽核审计局根据工作需要安排,一般应列入年度工作计划。稽核审计时需组成工作小组,发送稽核审计通知书。对被稽核审计部门(单位)按要求报送的资料经过整理、分析后,形成工作底稿。对非现场稽核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可向被稽核审计部门(单位)提出质询,也可进行适量的现场核查,写出非现场稽核审计报告。

  第八条 非现场网上岗位监控。根据全行现有的上网信息情况,选择关键性控制环节,设立监控岗位,由专人按规定的频率采集信息,做好记录并进行分析,每季将各岗位监控情况汇总报行领导。

  第九条 凡在非现场稽核审计中发现的带有苗头性或倾向性的问题,需转为现场稽核审计的,应报经行领导批准。
 
  第四章 职责

  第十条 被稽核审计部门(单位)应按稽核审计局的要求及时、真实、完整地报送非现场稽核审计所需的各种资料和网上信息,各部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其报送资料和网上信息的及时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一条 非现场稽核审计的有关人员,必须严守国家开发银行的业务秘密,不得私自向任何机构或人员提供业务资料。

  第十二条 稽核审计局对非现场稽核审计收集的各种资料要认真核对、登记、保管,连同分析结果一并归档立卷。

  第十三条 稽核审计局应指定处室或人员,对非现场岗位稽核审计的工作质量进行定期检查和考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稽核审计局根据本办法制订《非现场报送稽核审计暂行规程》和《非现场网上岗位监控暂行规程》。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稽核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说明: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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