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贸委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委、计经委)、监察厅(局)、审计厅(局):
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买方市场的形成,加强和规范国有企业物资采购管理成为十分突出的问题。在市场竞争中,涌现了一批采购管理成效显著的国有企业。但是,当前仍有不少国有企业采购环节漏洞很大,以权谋私,弄虚作假、舍贱求贵、以次充好、收受回扣和贿赂的现象相当严格,造成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也败坏了社会风气、腐蚀了一批干部。规范国有企业的采购行为,是堵塞采购过程中的漏洞、提高企业经济效益、防止不正之风、避免国有资产流失和经营人员经济犯罪、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一项重要工作。为此,国家经贸委制定了《国有工业企业物资采购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为认真贯彻执行《暂行规定》,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经贸委要切实履行对企业管理的指导职能,按照《暂行规定》的要求,加强对企业采购管理的督查,推动企业建立统一的物资采购管理基本制度。要把指导和督促企业实行规范严格的采购管理作为加强企业管理工作的重点之一,组织对国有大中型企业采购管理状况的调查、咨询、诊断和评价,在此基础上总结出符合本地及行业特点的采购管理典型企业经验并加以推广。对降低采购成本成效显著的企业,应给予表彰或提出奖励意见;对采购管理混乱、资产流失严重的企业,要通报批评,并组织新闻单位予以曝光。
二、加强对国有企业物资采购价格的审计监督。各级审计部门在指导国有企业内部审计时,要推广潍坊亚星集团有限公司的经验,强化和完善企业内部审计功能,支持企业价格监督职能部门独立地履行职责。同时,在对企业进行审计时,要注重对企业物资采购价格的审计监督,严格审计执法,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三、企业领导班子尤其是企业主要领导人员要廉洁自律,以身作则,带头执行《暂行规定》和企业内部的物资采购管理制度,抵制各种关系网、人情网,保护所有者权益和国有资产的安全,不得支持或纵容在物资采购上的非法或不正当行为。各级行政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国有企业经营人员特别是企业主要领导人员执行《暂行规定》的监督,对企业领导人员在物资采购上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损害企业和国家利益的,一经发现,要严肃查处。
各地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制定贯彻实施《暂行规定》和本通知的实施意见,抓紧组织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