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审计署、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粮食储备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调整新增粮食财务挂账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处理政策的通知

  • 【法规文号】财经字〔1999〕第 484 号
  • 【法规类别】审计法规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1999年7月27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9年7月27日
关联知识

  财政部、审计署、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粮食储备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调整新增粮食财务挂账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处理政策的通知

  (财经字〔1999〕484号1999年7月27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为积极推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妥善处理新增粮食财务挂账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经国务院领导批准,现将调整新增粮食财务挂账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处理政策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鉴于目前多数地方财政和粮食企业十分困难,难以消化新增粮食财务挂账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本金,决定给地方政府和粮食企业一个过渡期。过渡期限暂定为1999——2993年。在过渡期内,除北京、天津、上海、广东四省(市)仍按《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等部门关于清理消化国有粮食企业新增财务挂账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8〕21号)消化本金并归还利息外,其他省(区、市)新增粮食财务挂账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本金,暂不统一要求消化,实行本金挂账。但有条件的地方,应从现在起积极消化新增粮食财务挂账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本金。

  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等部门关于清理消化国有粮食企业新增财务挂账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8〕21号)的有关规定,下列新增粮食财务挂账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实行中央财政和地方政府贴息:

  (1)人力不可抗拒原因造成的财产损失;

  (2)尚未摊入损益的费用开支占用贷款;

  (3)经营性亏损;

  (4)政策性补贴未补挂账;

  (5)老政策性挂账停息前正常利息开支;

  (6)生产性固定资产占用贷款;

  (7)上述6项挂账在1998年6月的利息支出。

  下列新增粮食财务挂账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中央财政不予贴息:

  (1)违反财经法规造成的损失;

  (2)人为原因造成的财产损失;

  (3)老经营性挂账和其他挂账正常利息开支;

  (4)其他部门挤占挪用增支利息;

  (5)按规定未列入损益的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

  (6)粮食企业自行挤占挪用占用贷款;

  (7)其他部门挤占挪用占用贷款;

  (8)建仓建罐占用贷款;

  (9)附营业务占用贷款。

  新增粮食财务挂账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项目和金额以审计署清查审计结果为准,分省(区、市)数额另行下达。

  三、以上实行中央财政和地方政府贴息的新增粮食财务挂账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在1998年7-12月的应付利息,由中央财政负担。过渡期内的利息,由中央财政和地方政府共同负担。负担原则是:(1)中央财政对各地的贴息按核定期限逐年递减,中央递减的利息由地方政府负担;(2)中央财政贴息递减最低到59%,地方承担贴息最多增加到59%。以上中央财政不予贴息的新增粮食财务挂账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的利息,由地方政府分清责任后由责任单位归还。分清责任的时间最迟不能超过1999年12月底。如果地方政府不落实还本付息责任,就按国办发〔1998〕21号文件精神督促企业落实还贷计划,并按期支付利息。

  四、根据各地财务状况、挂账数额大小和粮食产量等情况,中央财政对各地贴息逐年递减的期限确定为:

  (1)根据国务院文件规定,北京、天津、上海、广东等四省(市),在3年内消化本金,利息也由地方负担。

  (2)福建、云南、西藏、青海、宁夏等5省(区),中央财政贴息按5年逐年递减,每年递减29%,递减到59%为止;地方承担贴息每年递增29%,递增到59%为止。

  (3)山西、浙江、广西、海南、重庆、贵州、陕西、甘肃、新疆等9省(区、市),中央财政贴息按8年逐年递减,每年递减12.5%,递减到59%为止;地方贴息每年递增12.5%,递增到59%为止。

  (4)河北、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安徽、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四川等13省(区),中央财政贴息按19年逐年递减,每年递减19%,递减到59%为止;地方贴息每年递增19%,递增到59%为止。

  (5)在过渡期结束后,各地消化本金的年限也按上述规定期限执行。

  五、各省(区、市)农业发展银行要将实行中央财政和地方政府贴息的新增粮食财务挂账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数额分解落实到具体企业,并与企业正常经营贷款分离,层层设立“新增粮食财务挂账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专户。粮食企业也要设立“新增粮食财务挂账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专账,单独核算实行中央财政和地方政府贴息的新增粮食财务挂账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本金消化情况。专户划转金额以审计署清查审计结果为基础,扣除至划转之日实际已经消化数额后为专户初始金额。专户管理办法由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下达。

  六、划入专户的实行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贴息的新增粮食财务挂账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由企业开户银行对粮食企业直接停息。中央财政与地方政府按专户实际余额和同期粮食收购贷款一年期利率计算,对农业发展银行补贴利息。中央财政负担的利息,由财政部在每季度第二个月底之前预拨给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地方政府负担的利息,由省级财政部门负责统一筹措资金,在每季度第二个月底之前预拨给省级农业发展银行分行。中央财政和地方应贴利息年底清算,如地方不能按期拨付,中央财政将通过同地方清算扣回,拨付农发行。中央财政不予贴息的新增粮食财务挂账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的利息,由地方政府和粮食企业分清责任,由责任单位归还。对贴息资金不落实的部分不再停息,其利息由企业摊入产品销售成本,从实现的销售收入中偿还。调整新增粮食财务挂账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处理政策的财务、会计处理办法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下达。

0 支持 词条对我有帮助

免责声明:本站法规文件转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

参考资料:
 
解释原文:
注:如果不填则默认为对全文进行解释
参考资料:
对应网址:
  
 
开放分类: 我来补充
 
相关法规:
无相关词条
 
相关问题: 我要提问
无相关法规
 
评论: 参与评论
发表评论

点击刷新


热门法规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