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审计执法强化审计监督的通知

  • 【法规文号】长政发〔2000〕第 4 号
  • 【法规类别】审计法规
  • 【法规来源】海关总署
  • 【发布日期】2000年3月15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0年3月15日
关联知识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下简称《审计法》,提高全市审计机关的审计执法水平,履行《审计法》赋予的法定职责,创造良好的审计执法环境,促进全市经济发展和廉政建设,现就我市进一步严格审计执法,强化审计监督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各部门及单位要增强审计法律意识。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审计监督对于保障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凡是有国家拨款、有国有资产的各个领域,包括各级党政机关,都在审计工作的范围之内,审计机关都必须依照《审计法》的规定全面覆盖。不能有盲区,并有计划地实施经常性的审计监督。各级领导与各部门各单位都要充分理解、积极支持审计工作,依法接受审计,为审计机关创造良好的审计执法环境。

  二、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审计工作的领导,保证审计机关能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政府一把手要按照《宪法》和《审计法》的规定主管审计工作,政府在进行重大经济决策、重要工作部署时;应通知审计机关参与;要把审计工作纳入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定期专题听取审计工作汇报,政府要保证审计机关必需的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按期拨款,不得依靠被审计单位负担审计经费。为维护审计执法严肃性,各级领导对审计机关决定收缴的违纪违规金额不得随意批示减免与说情,以保证审计机关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

  三、加大审计执法力度,确保审计执法处理、处罚决定全面落实。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要按照《审计法》的规定自觉接受审计监督,如实向审计机关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对审计机关作出的处理、处罚决定,有关单位应依法执行。对违反规定,拒绝、阻碍审计检查的单位,审计机关有权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警告,拒不改正的,应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期限和要求执行审计决定的,审计机关有权作如下处理:一是责令限期执行;二是责令交出有关资产;三是依法加收滞纳金或者加处罚款;四是通知财政部门、有关主管部门依法核减与应缴纳款项相等金额的预算拨款;五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进一步深化财政审计,坚决查处造成国家财政资金严重流失的问题。全市各级审计机关一定要按照《审计法》、湖南省人民政府第57号令的要求,突出重点,进一步深化财政审计,坚决查处造成国家财政资金严重流失的问题。切实加强对财政拨款(补贴)多、与国计民生有关的系统(行业)、单位和项目的审计监督。根据实际需要,市审计局可向一些重点行业与系统派出审计特派员,加强经常性审计监督;要强化对未纳入预算管理的收费、财政性资金(基金)等预算外资金的审计,严肃查处“帐外帐”、“小金库”,规范财政财务收支行为,促进政府和有关部门加强财政预算管理,严防国有资金流失。

  五、加强对重点工程、重点建设项目的有效监管,促进国家建设项目节约投资。重申今后凡使用国家和地方财政、银行贷款及国有(公共)资金等投资建设的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都必须自觉接受审计机关的事前与事中或事后审计,全过程接受监督。对各级政府重点工程项目,利用财政性资金59万元(含59万元)以上的新开工建设项目,开工前必须由审计机关鉴证资金来源;对在建项目和竣工项目审计,由各级审计机关编制年度审计计划并组织实施。凡造价在199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工程结束后审计机关要分层次安排专项审计,其竣工决算审计结论,以审计机关确认的为准。

  六、积极实施党政部门和国有大中型企业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为党和政府选拔任用干部提供重要依据。全市审计机关要建立经济责任审计机构,配备强有力的专业人员,积极稳妥地开展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今后各级主要领导干部未经审计不得办理任免手续,有关部门应把审计结果作为考核、考察领导干部政绩、兑现奖惩和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进一步强化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

  七、要强化对行政执法部门、掌管国家资金的部门、单位的审计监督,重视对群众举报线索的查处。全市审计机关要坚决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突出重点,查处大案要案线索;强化对行政执法部门、掌管国家资金的部门、单位的审计监督;加大打假治乱力度,维护经济运行秩序;加强对国有企业脱贫解困的审计监督;加大养老保险资金、水利资金、扶贫移民资金等专项资金的审计监督力度;要重视群众举报与来信来访反映的线索,严肃查处违法违纪事项,适时向社会公布党政领导与社会各界关注热点的审计结果,促进各部门各单位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规范会计核算行为,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发挥审计的威慑作用。

  八、加强审计机关自身建设,规范审计执法行为。各级政府要加强审计机关的领导班子建设,要严格按干部四化标准配备好审计机关的领导班子。审计机关是专业性很强的政府职能部门,在任免审计机关正职和副职负责人时,应事先征求上一级审计机关的意见;对任职期间没有《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指明的四种情况之一的审计机关负责人。不得随意撤换。各级审计机关要按《审计法》要求规定,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审计业务以上级审计机关领导为主;下级审计机关应主动向上级审计机关汇报审计业务工作,积极争取上级审计机关的支持与指导。全市各级审计机关要进一步加强现有审计干部现代审计专业知识与技术培训,规定今后进入审计机关人员的资格条件,没有达到条件的人员,不允许进入审计机关;要通过狠抓培训尽快培养一批达到国际水平的审计专门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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