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部分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业务检查的通知

  • 【法规文号】财协字〔2000〕第 54 号
  • 【法规类别】审计法规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00年6月14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0年6月14日
关联知识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深圳市财政厅(局)、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证券监管办公室、证券监管特派员办事处,各有关会计师事务所:

  为提高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执业质量和职业道德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注册会计师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实行许可证管理的暂行规定》(财会协字[1997]52号)、《关于开展2000年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检查工作的通知》(会协字[2000]54号)等有关规定,财政部会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将对部分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的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进行业务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中庆事务所、北京兴华事务所、河北华安事务所、吉林建元事务所、沈阳华伦事务所、陕西五联事务所、山东正源事务所、徐州大彭事务所、河南华为事务所、安徽华普事务所、福建华兴事务所、江西恒信事务所、湖北立华事务所、贵州黔元事务所、广西公信事务所、广州天诚事务所、深圳同人事务所、海南从信事务所。

  二、检查内容1.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报告是否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内容,是否有重大遗漏;

  2.事务所、注册会计师是否存在严重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准则》和《中国注册会计师质量控制准则》的情形;

  3.事务所、注册会计师是否存在其他违法违规的情形。

  三、检查时间检查工作从2000年6月下旬开始,对各有关事务所的具体检查时间将事先电话通知事务所。

  四、检查范围检查范围主要为事务所脱钩改制后从事的审计、验资业务,必要时可延伸至以前年度和其他业务。

  五、检查方式检查方式以到事务所实地检查为主,必要时到上市公司等有关单位调查取证。

  六、对被检查事务所的要求检查组和检查人员有权复制有关工作底稿和证明材料,有权向事务所有关人员进行询问。各被检查事务所应积极配合检查工作,不得拒绝或阻碍,对检查组提交的征求被检查事务所意见的《征求意见书》应及时提出书面意见。

  各有关省市财政厅(局)、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证券监管办公室、证券监管特派员办事处和注册会计师协会,应根据本通知的精神,协助、配合检查组做好检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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