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重庆市会计师事务所执业收费标准及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

  • 【法规文号】渝价〔2001〕第 453 号
  • 【法规类别】审计法规
  • 【法规来源】海关总署
  • 【发布日期】2001年6月25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1年6月25日
关联知识
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重庆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为了规范会计师事务所的收费行为,维护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和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我市去年印发了“关于制发《重庆市会计师事务所执业收费标准及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价[2000]372号)。在执行中,一些单位反映涉及基本建设工程预决算的收费标准不统一。经研究,《重庆市会计师事务所执业收费标准及管理办法》中,执业收费标准第12项“基本建设工程预、决算验证”的收费标准停止执行,改按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计划委员会、重庆市建委“关于印发《重庆市工程建设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渝价[2000]352号)执行(标准附后)。

  各会计师事务所接本通知后,尽快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

  附: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编制、审核收费指导标准

  二OO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编制、审核收费指导标准

  标准\项目      概算‰      预算、标底‰      结(决)算

  100万元以下      2.5-3       4-5         结(决)算后无审

  101-500万元以内    2-2.5       4-3         增审减的按预算、

  501-1000万元以内    1.5-2       2-3         标底的收费标准取

  1001-5000万元以内   1-1.5       2.5-2        费。有审增审减的

  5001万元-1亿元以内   0.8-1       1-1.5        另按审增审减金额

  1亿元以上       0.5-0.8      0.5-1        的5-10取费。

  补充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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