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准予继续执行金融类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通知

  • 【法规文号】证监会计字〔2002〕第 11 号
  • 【法规类别】审计法规
  • 【法规来源】海关总署
  • 【发布日期】2002年8月2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2年8月2日
关联知识

安永、德勤、毕马威、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

  你所申请执行金融类上市公司审计业务资格(以下简称“执业资格”)的报告收悉,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财政部联合发布的《境外会计师事务所执行金融类上市公司审计业务临时许可证管理办法》(证监发[2001]9号,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继续授予你所执业资格,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执业资格有效期限

  (一)安永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资格有效期限为2002年3月27日至2003年3月27日;

  (二)德勤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资格有效期限为2002年5月10日至2003年5月10日;

  (三)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资格有效期限为2002年5月10日至2003年5月10日;

  (四)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资格有效期限为2002年3月27日至2003年3月27日。

  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资格有效期满,应重新向中国证监会和财政部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时只需提供《办法》第六条所列材料中内容有变动的部分,以及上一年相关业务的执行情况(包括有无受到中国证监会或财政部行政处罚或批评、谴责、谈话提醒等非行政处罚性行政监管措施),同时应对因第六条所列材料内容未发生变动而未提供的材料作出说明。

  三、在执行相关业务期间,如果会计师事务所发生合并或分立,由合并或分立后符合《办法》所述申请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向中国证监会和财政部提出书面申请。

  四、由于安达信会计师事务所未提出书面申请,其原有执业资格于2002年3月27日自行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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