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专家技术援助小组信息公告第1号

  • 【法规文号】财会便〔2002〕第 36 号
  • 【法规类别】审计法规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02年8月20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2年8月20日
关联知识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自成立上市公司会计审计问题专家技术援助小组以来,陆续收到会计师事务所书面来函咨询问题。近日,财政部会计司、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已就有关问题以书面方式予以了答复。对一些具有普遍意义的复函,我会将通过“专家技术援助小组信息公告”专栏予以公布,供注册会计师参考。

  复函一:《关于对国家专项科研开发费用核算的复函》(财会便[2002]36号)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二OO二年八月二十日

  复函一:

  关于对国家专项科研开发费用核算的复函

  财会便 [2002] 36号

深圳市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国家产品研发专项资金或拨款会计处理问题的请示”收悉,就来函所述情况,经研究,答复如下:

  按《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收到国家拨入的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通过“专项应付款”科目核算,拨款项目完成后形成的资产部分,从“专项应付款”科目转入资本公积;未形成资产需核销的部分,经批准冲减专项应付款。

  企业收到国家拨入的产品研究开发专项资金或拨款,应先通过“专项应付款”科目核算,为完成承担的国家专项拨款指定的研发产品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应按企业自己生产的产品相同的方法进行归集,并在“生产成本”中单列项目核算。待研发成功后,如将研发成果交给国家,并经批准核销专项应付款的,按应核销金额,借记“专项应付款”科目, 贷记“生产成本”科目;如研发成果留给你公司的,除将发生的费用从“生产成本”科目结转至“库存商品”科目外,还应同时将专项应付款转入资本公积。如研发的项目将形成固定资产的,则应通过“在建工程”科目归集所发生的费用,待项目完成结转固定资产或经批准核销时,再按上述原则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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