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审计人员岗位资格证书实施办法

  • 【法规文号】中内协发〔2003〕第 22 号
  • 【法规类别】审计法规
  • 【法规来源】海关总署
  • 【发布日期】2003年5月22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3年5月22日
关联知识
    第一条 为了适应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素质,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岗位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是从事内部审计工作的专兼职人员应具备的任职资格证明。

    第三条 资格证书的取得采取资格认证和考试两种办法。

    (一)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经省级内部审计(师)协会审批,报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备案后,可发给资格证书:

    1.具有审计、会计、经济及相关专业中级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

    2.具有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证书的人员;

    3.具有注册会计师、造价工程师、资产评估师等相关执业证书的人员;

    4.审计、会计及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工作满两年以上,以及大专学历工作满4年以上的人员。

    对已取得省(行业)级内部审计(师)协(学)会颁发的内部审计资格证书,时间不超过两年的人员,在本办法实施后可进行一次性的确认,发给资格证书。

    (二)不具备上述第(一)款条件者,须参加中国内部审计协会统一组织的资格考试,考试合格者发给资格证书。

    第四条 资格证书考试内容:

    (一)内部审计原理与技术;

    (二)有关法律法规与内部审计准则;

    (三)计算机基础知识与应用。

    第五条 资格考试一般每年统一举行一次,时间为每年9月第三周的星期六。开始施行阶段,也可由中国内部审计协会授权省级内部审计(师)协会根据实际情况做出考试安排。

    第六条 资格证书审核发放程序。凡具备取得资格证书条件的人员,由本人填写《内部审计人员岗位资格证书申请表》(略),经所在单位审核签章后,连同资格证明文件(职称证、执业资格证、学历证、人事部门出具的工作年限证明、考试合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免冠2寸彩色照片,报省级内部审计(师)协会审核后,发给资格证书。

    第七条 资格证书实行年检注册制度,每两年为一个年检注册周期。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通过年检,并进行注册:

    (一)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二)严格执行《内部审计准则》;

    (三)遵守内部审计职业道德;

    (四)按照有关规定完成后续教育。

    第八条 因借调、出国等原因不能参加后续教育或年检的人员,须持本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证明,向所在省的内部审计(师)协会提出延缓年检注册的申请。

    第九条 对无故不参加年检和注册的人员,应收回并注销其资格证书。

    第十条 因违法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或弄虚作假骗取资格证书的人员,一律吊销其资格证书。

    第十一条 对已调离内部审计工作岗位满两年和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须收回其资格证书。

    第十二条 中国内部审计协会负责统一组织资格证书的考试、考试大纲的拟定和教材的编写、考试的命题和资格证书的印制,以及对违反本办法人员的处理。

    省级内部审计(师)协会负责组织资格证书考前培训,考试的实施,资格证书的发放、管理和年检注册,对违反本办法人员向中国内部审计协会提出查处意见。

    第十三条 资格证书不得涂改、转让,资格证书遗失后应及时到省级内部审计(师)协会挂失,经查实后可予以补发。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国内部审计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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