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按时向国际金融组织报送贷款项目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有关问题的通知

  • 【法规文号】财际〔2003〕第 30 号
  • 【法规类别】审计法规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03年5月28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3年5月28日
关联知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不含西藏)财政厅(局),各有关项目单位:

  近两年来,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多次向我部反映,我国一些贷款项目不能按照相关贷款协定或项目协定的要求,及时地向相关贷款机构提供项目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此种情况的出现,直接或间接地对我国政府和相关项目单位的信誉和形象造成了不良影响。为进一步明确相关国际金融组织的规定和要求,严格执行相关协定条文,维护我国政府对外信誉和形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国政府与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国际农业发展基金等国际金融组织签署的贷款协定中的各项条款能否得到全面履行直接关系到我国政府的对外信誉和形象。同样,各有关项目省或项目单位与相关贷款机构签署的项目协定的各项条款的全面履行也直接关系到项目省或项目单位的对外形象和信誉。因此,各地方、各单位都必须严格遵守与相关贷款机构所签署的协定条文,切实履行协定文本中所规定的各项义务。

  二、各地方、各单位必须高度重视向相关国际金融组织提交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的工作。各地方、各单位应按照贷款协定要求及国内有关财务规定,每年年终之后及时进行财务决算,积极配合当地审计部门按时进行审计,确保在相关国际金融组织所规定的时间之前,将各自项目的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送达相关国际金融组织(世行项目应于每年6月30日前送达,亚行项目应根据具体协定规定于6月30日或9月30日之前送达)。地方财政部门应督促其所在地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单位按时对外报送符合要求的文件。

  三、对于因项目单位或财政部门原因造成不能按时向相关国际金融组织提供财务及审计报告,影响国际金融组织对我国项目管理整体水平评价及我国政府对外形象与信誉的,财政部将对有关项目单位及财政厅(局)处以包括暂停专用账户拨款、停止安排出国计划以及收回相关项目提款签字人权力、暂停其提款报财业务在内的相应处罚,同时予以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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