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执行会计报表审计的目标和一般原则,根据《独立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使用的下列术语,其定义为:
(一)合理保证,是指注册会计师通过积累必要的审计证据认定会计报表整体不存在重大错报,对会计报表使用人提供一种高度但非绝对的保证。
(二)职业怀疑态度,是指注册会计师以质疑的态度评价所获取审计证据的有效性,并高度关注相互矛盾的审计证据以及对文件或管理当局声明的可靠性产生怀疑的审计证据。
(三)审计范围,是指注册会计师为实现会计报表审计目标应当实施以及认为有必要实施的审计程序。
(四)审计风险,是指会计报表存在重大错报而注册会计师发表不恰当审计意见的可能性。
(五)重大错报风险,是指会计报表在审计前存在重大错报的可能性。
(六)检查风险,是指某一认定存在错报,该错报单独或连同其他错报是重大的,但注册会计师没有发现的可能性。
第二章 会计报表审计的目标
第三条 会计报表审计的目标是通过审计使注册会计师能够对被审计单位的会计报表发表意见,以说明会计报表是否符合国家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是否公允反映了被审计单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第四条 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意见旨在提高会计报表的可信性,不应被视为是对被审计单位未来生存能力或管理当局经营效率、效果提供的保证。
第五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合理保证会计报表整体不存在重大错报。
下列因素可能影响发现重大错报的能力,注册会计师不能绝对保证会计报表整体不存在重大错报:
(一)抽样方法的运用;
(二)内部控制的固有局限性;
(三)大多数审计证据是说服性而非结论性的;
(四)获取审计证据和形成结论时涉及大量判断;
(五)某些特殊性质的交易和事项可能影响审计证据的说服力。
第六条 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是按照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对会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的责任是按照国家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编制和列报会计报表。
注册会计师对会计报表的审计不能替代、减轻或免除管理当局的责任。
第三章 会计报表审计的一般原则
第七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保持专业胜任能力和应有的关注,并对执业过程中获知的信息保密。
第八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执行会计报表审计业务。
第九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以职业怀疑态度计划和实施审计工作,充分考虑可能存在导致会计报表发生重大错报的情形。
第十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在整个审计过程中运用职业判断。
第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独立审计准则、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业务约定书的要求,确定审计范围。
第四章 审计风险和重要性
第十二条 被审计单位在实施战略以实现其目标的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经营风险,注册会计师应当着重关注可能影响会计报表的经营风险。
第十三条 合理保证会计报表整体不存在重大错报意味着审计风险始终存在,注册会计师应当通过计划和实施审计工作,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将审计风险降至可接受的低水平。
第十四条 审计风险取决于重大错报风险和检查风险,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审计程序,评估重大错报风险,并根据评估结果设计和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以控制检查风险。
第十五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关注会计报表的重大错报,但没有责任发现对会计报表整体不产生重大影响的错报。
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已识别但未更正的错报单独或累计是否对会计报表整体产生重大影响。
重要性与审计风险相关,注册会计师应当合理确定可接受的重要性水平。
第十六条 在设计审计程序以确定会计报表整体是否存在重大错报时,注册会计师应当从会计报表层次和各类交易、账户余额、列报与披露认定层次考虑重大错报风险。
会计报表层次重大错报风险通常与控制环境有关,并与会计报表整体存在广泛联系,可能影响多项认定,但难以限于某类交易、账户余额、列报与披露的具体认定。
第十七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估会计报表层次的重大错报风险,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总体应对措施,包括向项目组分派更有经验或具有特殊技能的审计人员以及提供更多的督导等。
第十八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估认定层次的重大错报风险,并根据既定的审计风险水平和评估的认定层次重大错报风险确定可接受的检查风险水平。
在既定的审计风险水平下,可接受的检查风险水平与认定层次重大错报风险的评估结果成反向关系。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越高,可接受的检查风险越低;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越低,可接受的检查风险越高。
第十九条 检查风险取决于审计程序设计和执行的有效性。
注册会计师应当合理设计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并有效执行,将检查风险降至可接受的水平。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注册会计师执行会计报表审计以外的其他审计业务,除有特定要求者外,应当参照本准则办理。
第二十一条 本准则自2005年××月××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