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

  • 【法规文号】中内协发〔2005〕第 20 号
  • 【法规类别】审计法规
  • 【法规来源】海关总署
  • 【发布日期】2005年10月13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5年10月13日
关联知识

  第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严格遵守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及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制定的其他规定。

  第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不得从事损害国家利益、组织利益和内部审计职业荣誉的活动。

  第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做到独立、客观、正直和勤勉。

  第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保持廉洁,不得从被审计单位获得任何可能有损职业判断的利益。

  第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并合理使用职业判断。

  第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必要时可聘请有关专家协助。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诚实地为组织服务,不做任何违反诚信原则的事情。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遵循保密性原则,按规定使用其在履行职责时所获取的资料。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报告中应客观地披露所了解的全部重要事项。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具有较强的人际交往技能,妥善处理好与组织内外相关机构和人士的关系。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不断接受后续教育,提高服务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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