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培训制度(征求意见稿)》的通知

  • 【法规文号】会协〔2006〕第 9 号
  • 【法规类别】审计法规
  • 【法规来源】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 【发布日期】2006年2月15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6年2月15日
关联知识

  为了保持和提升注册会计师专业素质、执业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建立一支能够满足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执业队伍,全面贯彻落实行业人才培养“三十条”,我会正在对《注册会计师后续教育制度(试行)》(会协字[1996]19号)进行修订。现将《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培训制度(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组织征求意见,并于2006年2月28日前反馈我会。

  《制度》及修订说明全文可登录我会网站查询。

  联系人:中注协继续教育部高格;

  电话:010—68721166转1102;

  传真:010—68720138、68474986;

  电子邮件:gaoge@cicpa.org.cn.

  附件一:

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培训制度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持和提升注册会计师的专业素质、执业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人才培养,建立一支在质量和数量上都能够满足我国经济和资本市场发展战略,以及现代企业制度需要的执业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加强行业人才培养工作的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用于规范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培训的职责与分工、组织与管理、考核与监督。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继续教育培训是指注册会计师为保持和提升其专业素质、执业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进行的学习及其相关活动。

  第四条 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培训是一项长期的、基础性的工作,在注册会计师事业中具有重要地位,各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及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应当给予高度重视,并积极做好培训工作。

  第五条 继续教育培训应当根据注册会计师的不同能力需求分层次进行。

  第六条 注册会计师享有继续教育培训的权利,任何个人或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剥夺或阻挠其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的权利。

  继续教育培训贯穿于注册会计师的整个执业生涯,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要求参加继续教育培训。

  第七条 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地方协会)认可的培训机构,可以从事注册会计师的继续教育培训。

  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

  第八条 中注协和地方协会分别负有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继续教育培训的组织、管理、考核、评价和监督职责。

  第九条 中注协负责全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培训工作,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研究、分析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执业状况和能力需求,系统规划和全面指导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继续教育培训工作;

  (二)制定注册会计师行业继续教育培训制度和办法;

  (三)制订发布和组织实施全行业年度继续教育培训计划;

  (四)组织、指导注册会计师行业高层次人才培养;

  (五)组织、推动全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培训课程开发、教材编写和师资队伍建设;

  (六)组织、推动全行业继续教育培训基础设施建设;

  (七)指导、监督和考核地方协会继续教育培训工作;

  (八)考核、评估全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的资质和履行职责情况;

  (九)建立健全行业继续教育培训档案,科学管理和使用信息资料;

  (十)属于中注协职责范围的其他培训工作。

  第十条 中注协应积极推动与境外会计师职业组织、国际会计公司及培训机构的合作,组织选拔注册会计师行业高层次人员赴境外考察、研修、学习。

  第十一条 地方协会应当充分发挥行业培训的支柱作用,针对本地区注册会计师的整体素质和培训需求,按照本制度和中注协的要求,组织本地区的继续教育培训工作。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本地区的继续教育培训制度和办法;

  (二)根据中注协年度培训计划及本地区实际,制订、发布本地区年度继续教育培训计划;

  (三)组织实施本地区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培训工作;

  (四)组织和推动本地区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培训课件开发、教材编写和师资培训工作;

  (五)负责本地区继续教育培训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六)确认、考核和检查本地区事务所的内部培训资质及培训工作;

  (七)认可、评估和考核本地区培训机构的资质和职责履行情况;

  (八)考核、检查本地区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培训完成情况;

  (九)建立健全本地区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培训档案,科学管理和使用信息资料。

  (十)属于地方协会职责范围的其他培训工作。

  第十二条 事务所应当积极发挥行业的基础作用,根据本制度的规定和中注协及地方协会的要求,组织本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培训活动。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建立事务所培训制度和办法;

  (二)制订及实施事务所培训计划,组织事务所的培训活动;

  (三)支持和选派注册会计师参加中注协或地方协会举办的培训活动;

  (四)考核、评价本事务所员工的培训效果;

  (五)属于事务所职责范围的其他培训工作。

  第三章 组织与管理

  第十三条 中注协和地方协会应当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分别建立师资库,实现培训资源共享。特别要着重建立和形成具有深厚理论基础和丰富实践经验的执业界的师资队伍。

  第十四条 中注协和地方协会应当根据注册会计师的执业需要,针对注册会计师队伍知识结构和技术水平的实际,分层次开发继续教育培训教材。

  第十五条 中注协和地方协会应当建立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培训能力和培训效果的评价机制,根据评价结果认可培训机构的培训资格。

  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培训机构评价认可制度由中注协另行规定。

  第十六条 培训机构应当按照中注协或地方协会的规划和要求及本制度的规定,受托承办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培训项目。

  第十七条 培训机构提供的培训必须符合中注协或地方协会的要求。应该合理设计培训内容,选择科学适用的培训方式,提供具有胜任能力的师资。

  第十八条 培训机构应当及时向中注协或地方协会报告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培训情况。报告内容应当包括培训班期数,每期培训班的人数、学时、名单、培训效果评价、培训证明发放等情况,以及教材开发、师资库建设、教学设施使用与改进情况等。

  第十九条 培训机构应当按照中注协和地方协会的要求,积极开展教材开发、培养合格适用的师资,提供学习活动,发放培训证明,保存相关的档案文件等。

  第二十条 培训机构应当向培训合格的注册会计师提供培训证明文件,并妥善保管相关资料,保管期至少5年。

  培训证明文件内容应当包括接受培训者姓名、培训班名称、培训地点、培训时间、考试考核成绩、接受培训学时,以及培训机构名称、培训证明签发人、培训机构公章和签发证明文件时间等。

  继续教育培训机构评价认可制度,由中注协另行规定。

  第二十一条 事务所具备下列条件,应当在每年年初向辖区地方协会申请办理内部培训资格,经地方协会评估认可后可自行进行内部培训,并视为有组织形式的继续教育培训。

  (一)注册会计师50人以上;

  (二)具有符合培训要求的场地和设施;

  (三)具有符合中注协或地方协会要求的师资;

  (四)具有符合中注协或地方协会要求的教材或培训内容;

  (五)地方协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二条 事务所内部培训资格评估认可具体办法由地方协会在本制度的基础上自行规定,报中注协备案

  第二十三条 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培训形式分为有组织形式和非组织形式。

  第二十四条 有组织形式的继续教育培训包括:

  (一)中注协或地方协会、培训机构举办的境内外各种培训班、研讨班、学术报告会等;

  (二)中注协或地方协会主办或认可的论坛、专业性研讨会和经验交流会等;

  (三)地方协会认可的事务所内部培训;

  (四)中注协或地方协会通过远程教育直播系统提供的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培训;

  (五)中注协或地方协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 非组织形式的继续教育培训包括:

  (一)公开出版或发表的专业著作、专业论文;

  (二)担当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培训的授课人、研讨会的主持人或演讲人;

  (三)参加行业业务质量检查;

  (四)承担市级以上专业学术团体、行业协会、政府部门组织的专业课题研究,并取得研究成果;

  (五)中注协和地方协会通过远程教育点播系统提供的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培训;

  (六)在境外事务所实习;

  (七)利用中注协或地方协会制作的继续教育培训光盘及其指定的教材自学。

  第四章 考核与监督

  第二十六条 中注协应建立和实施对地方协会继续教育培训工作的考核评价机制。对培训工作出色的地方协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七条 地方协会应当建立事务所内部继续教育培训的考核评价机制,对事务所培训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未按本制度要求组织实施继续教育培训的事务所给予必要的惩戒,以督促事务所恰当地履行继续教育培训职责。

  第二十八条 地方协会应当建立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培训考核评价机制,检查、评价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培训活动的内容和效果。培训班实行结业考试制度,结业考试不合格者,不计算培训学时,不发给结业证明,同时要将培训结果通报所在事务所。对无正当理由未完成继续教育培训学时要求的注册会计师,暂缓通过任职资格检查。

  第二十九条 地方协会应当建立本地区注册会计师的继续教育培训档案,完整记录培训情况。

  第三十条 地方协会应当将本地区继续教育培训制度、办法、年度培训计划及年度总结、培训教材、师资队伍建设、培训基础设施建设、培训机构的资质评估及履行职责、对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培训的检查及考核等情况,报中注协备案

  地方协会继续教育培训工作考核办法由中注协另行规定。

  第三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培训每两年为一个考核周期,即从起始年度的1月1日起至次年的12月31日止。每个考核周期接受的继续教育培训时间累计不得少于80个有组织形式的学时,每年不得少于30个学时。

  职业道德培训每个周期不得少于4个学时。

  上一周期超过的学时数不得滚动到下一周期。

  第三十二条 新注册的注册会计师接受继续教育培训的学时按如下方法计算:上半年新注册的注册会计师应当完成当年全年的继续教育培训学时,下半年新注册的注册会计师应当完成当年全年继续教育培训学时的二分之一,次年进入正常培训周期管理。

  有组织形式的继续教育培训45分钟为1个学时。

  第三十三条 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培训学时按下列标准确认:

  (一)有组织形式的继续教育培训学时按照实际培训时间确认;

  (二)参加中注协或地方协会组织的业务质量检查,每日可折算为1个有组织形式的学时,但每年最多只可确认15个学时;

  (三)担当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培训的授课人、研讨会的主持人或演讲人,一般可按其实际授课、主持或演讲时间的3倍折算为学时,但每年最多只可确认20个有组织形式的学时;

  (四)公开出版、发表的有关专业著作、专业论文和专业课题研究成果每千字可折算为1个有组织形式的学时,但每年最多可确认为15个学时;

  (五)在境外事务所实习,每月折算为8个有组织形式的学时,每年最多只可确认40个学时。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中未明确的其他形式的培训学时,由中注协或地方协会认定。

  参加各类社交活动、典礼、运动、宴会、结业式及非正式集会等活动,虽与继续教育培训有关,也不计入学时。

  第三十五条 注册会计师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的证明文件及相关资料应保留3年,并在地方协会检查或抽查时予以提供。

  第三十六条 未按照本制度完成继续教育培训的注册会计师,如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所在地区地方协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可以延后一个年度,但不得影响下一年度继续教育培训学时的完成。

  (一)在境外工作半年以上的;

  (二)生育;

  (三)因疾病半年以上无法正常工作的;

  (四)地方协会认可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中注协非执业会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由地方协会结合本地区情况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中国注册会计师后续教育培训制度(试行)》同时废止。

  附件二:

关于《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培训制度(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为了推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加强行业人才培养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三十条”)的贯彻实施,促进行业人才培养工作上台阶,明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地方协会、事务所在行业人才培养工作中的职责、权利、义务,强化培训组织与管理、考核与监督,适应行业发展对培训的需求,中注协组织修订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培训制度。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的原则

  修订中我们坚持现实性与前瞻性相结合的原则,面对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实际,既不脱离现实也不过于迁就现状。如继续教育培训目的,美国、加拿大、英格兰及威尔士、香港等国家或地区组织将其定位为“保证并增强注册会计师职业胜任能力”,我们在修订时考虑我们的会员其专业水准参差不齐,部分会员尚未达到专业所需的能力。如果将继续教育目的定位到“保证其专业胜任能力”,必然加大各级协会的责任,同时也难以达到保证的程度。如果达不到,反而会降低协会的威信。为此,从现实性角度我国将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的目的定位到注册会计师个人素质和队伍整体素质建设两个方面,具体为“保持和提升注册会计师的专业素质、执业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人才培养,建立一支在质量和数量上都能够满足我国经济和资本市场发展战略,以及现代企业制度需要的执业队伍”。

  前瞻性主要是考虑国际上已实施,对我国有借鉴且能促进行业提高整体素质的,我们在修订时也将其引入。修订中我们借鉴和参考了国际会计师联合会、联合国贸发会议、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英国ACCA协会、英格兰及威尔士特许会计师协会、爱尔兰注册会计师协会、加拿大注册会计师协会、澳大利亚特许会计师协会、香港注册会计师公会9个行业组织有关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的规定,特别是国际会计师联合会的有关规定。对于国际组织已有的规定且适合中国的,如继续教育培训形式、培训时间,我们直接引用;其他对中国有借鉴作用的,我们予以参考,如考核周期、学时确认、学习证明保管、培训机构评估、培训管理组织者与专职培训机构适度分离等。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继续教育培训制度的框架与定位

  继续教育培训制度共5章38条。第一章总则,共7条。主要规范制定目的和依据,制度适用范围,继续教育培训定义,继续教育培训的原则性要求,注册会计师接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专职培训机构认证要求。第二章职责与分工,共5条。主要规范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地方协会、会计师事务所在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培训中的职责。第三章组织与管理,共13条。主要规范培训师资队伍、教材建设,对专职培训机构的评价机制,专职培训机构有关培训内容、培训方式、师资建设、教材开发、培训证明发放、培训证明内容、报告制度及报告内容,事务所培训资质条件,培训组织形式及有组织与非组织形式的内容等。第四章考核与监督,共11条。主要规范中注协对地方协会培训工作考核与评价,地方协会对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培训的考核与评价,培训档案建立,培训报备内容,培训考核周期、学时要求和学时确认标准,年度检查制度及检查内容,培训的豁免规定等。第五章附则,共2条。主要规范非执业会员培训的特殊要求和本制度实施日期。

  本制度定位于管理方面,制度的核心内容以职责与分工、培训组织与管理、考核与监督为主。与本制度相关的培训机构评价认可制度、中注协对地方协会培训工作考核办法由中注协另行规定。对事务所内部培训资格认可制度、非执业会员继续教育培训制度由地方协会参照本制度制定。

  (二)建立继续教育培训体系,明确中注协、地方协会、事务所的各自职责

  建立中注协、地方协会、事务所三级继续教育培训体系,明确各自职责、权利、义务是我们这次修订的重点和调整幅度比较大的部分。修订时考虑到中注协、地方协会、事务所在培训工作中的作用不同,在制度中将其各自职责进行了细化,以有利于形成一个组织体系健全、职责清晰、管理有力、措施得当、监督有效的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培训机制。

  中注协负有注册会计师全国继续教育培训的组织、管理、考核、评价和监督职责,以组织、推动、指导全国培训工作和行业高层次人才培养及组织境外培训为主,具体培训事务,包括对注册会计师接受培训的考核与检查、非执业会员的培训等日常事务性工作全部交由地方协会办理。

  地方协会负有注册会计师地区继续教育培训的组织、管理、考核、评价和监督职责,以组织实施本地区注册会计师、非执业会员培训和检查考核注册会计师、非执业会员接受培训情况等工作为主。

  事务所主要负责组织本所注册会计师参加中注协、地方协会举办的培训活动。符合条件的事务所可以举办内部培训,其培训也视同有组织形式培训,其学时也予以认可。制度中规定的事务所内部培训资质条件是在充分考虑我国现状和保证培训质量方面提出的。在征求意见过程中,中西部省份建议降低资质标准,沿海及经济发达省份建议提高资质标准,经研究并综合各方意见,仍维持原征求意见稿提出的标准。

  (三)建立培训机构受托承办培训项目制度

  修订时曾考虑借鉴其他国家的做法,将注册会计师的继续教育培训工作的组织者、提供者分开,各级协会不再举办培训活动,培训活动交由专职教育培训机构承办。但在征求各省意见过程中,多数建议:因国内目前找不到符合注册会计师培训要求的专职机构或符合条件的机构较少,难以完成培训工作,暂不宜将培训组织者与提供者分开。举办培训活动应仍以中注协和地方协会为主,可适当将部分项目委托专职培训机构承办。为此,在形成本征求意见稿时,拟建立培训机构受托承办培训项目制度,以逐步实现培训组织者与提供者分离。

  制度中规定: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地方协会)认可的培训机构,可以从事注册会计师的继续教育培训。培训机构应当按照中注协或地方协会的规划和要求及本制度的规定,受托承办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培训项目。同时,对培训机构的资格认可、培训方式、培训内容、教材开发与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培训证明内容、报告制度等事项提出原则要求。

  (四)职业继续教育培训的内容

  借鉴大多数国际组织的做法,在修订的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培训制度中没有详细列示培训的具体内容,而是原则性地规定继续教育内容由中注协和地方协会在年度培训计划中确定,对执业注册会计师的继续教育培训按其不同能力需求分层次进行。

  (五)继续教育培训的形式

  借鉴国际通行做法,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培训的形式包括两种,一种是有组织形式,一种是非组织形式。改变原制度中继续教育的脱产与非脱产的划分方式。有组织形式培训,从主办机构划分,包括协会自办或授权的机构举办的,其他机构举办的需要协会认可。非组织形式培训,主要包括阅读专业资料、自学、借助录像指导的项目、网络学习、研究和撰写专业论文和出版物及书籍等。增加参加行业业务质量检查和担当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培训的授课人、研讨会的主持人或演讲人也视同完成一定数量的继续教育培训学时的规定。进一步明确学历教育与继续教育培训的区别,在职学历教育属于继续教育,但不属于继续教育培训。为此,在职学历教育不再列入继续教育培训中。

  (六)学时与考核确认标准

  借鉴国际经验,在修订继续教育培训制度时,对学时及考核方法做出了相应的规定。

  一是继续教育培训考核周期。修订稿以2年为一个考核周期。因目前的三年一个考核周期太长,增加考核工作的困难。同时,对考核周期内新注册的注册会计师培训学时计算方法做出规定,以便于执行和考核。

  二是学时。美国等7个国家或地区组织中,有5家规定每年在40学时以上,其中有3家协会为每年40学时。修订稿中确定我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培训每年40学时。同时,规定每45分钟为1个学时,以便于计算且做到全国统一。

  三是学时确认标准。

  (1)有组织形式的继续教育培训学时按照实际参加的学时数确认;

  (2)参加由中注协或地方协会组织的业务质量检查,每日可折算为1个有组织形式的继续教育培训学时,但每年最多可确认15个学时;

  (3)担当继续教育培训项目的授课人、研讨会的主持人或演讲人可按其实际授课或演讲时间的3倍折算为有组织形式的继续教育培训学时,但每年最多可确认24个学时;

  (4)公开出版的专业著作、发表的专业论文和专业课题的研究成果每千字可折算为1个有组织形式的继续教育培训学时,但每年最多可确认为15个学时;

  (5)在境外事务所实习,每月折算为8个有组织形式的学时,每年最多只可确认40个学时。(6)对上述(2)(3)(4)项规定可折算有组织形式培训学时,但提出最高限且控制在年度考核学时以内,主要是为了保持注册会计师胜任能力,仍要求这些注册会计师要参加一定数量的培训。

  考核周期内要求完成的学时是指有组织形式培训学时。非组织形式培训除可折算有组织形式培训学时的项目外,其他项目培训不计算学时。参加各类社交活动、典礼、运动、宴会及非正式集会等与职业继续教育培训有关但并不构成继续教育培训内容的活动不认定继续教育培训的学时。

  (七)监督检查

  1、建立注册会计师自己保存参加继续教育的证明文件并接受协会检查的制度。要求执业注册会计师在3年内保留记录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的证明文件及相关资料,并在地方协会检查或抽查时予以提供。证明文件的内容主要包括:接受培训者姓名、培训班名称、培训地点、培训时间、考试考核成绩、接受培训学时,以及培训机构名称、培训证明签发人、培训机构公章和签发证明文件时间等。

  2、建立对注册会计师完成继续教育培训情况的考核和评价体系。要求地方协会建立和实施对注册会计师完成继续教育培训情况的考核和评价体系,实施培训班的结业考试制度,对其接受继续教育培训活动的内容和效果进行检查,对结业考试不合格的,不计算培训学时,不发给结业证明,同时要将培训结果通报所在事务所。对无正当理由未完成继续教育培训学时要求的注册会计师,暂缓通过任职资格检查。

  3、建立和实施对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的培训能力和培训效果的评估机制。从培训机构的教学与基础设施、培训项目的开发、师资、教材、教学方式、教学手段、教学管理、培训效果等方面进行考核和评价,确保培训机构的资质能力和培训水平符合要求。培训机构本身应当保证所提供的培训项目是最新的或中注协和地方协会要求的内容,包含的知识要准确,项目的设计要合理,运用的传授和学习方式要科学、适用。培训机构所举办的培训活动要有明确的目标,内容的设计应当符合接受者的知识层次和工作经历,并准备必要的介绍材料供相关人员判断该活动是否适合自己。培训机构应当按照每个培训项目的特点组织师资力量,确保派出的教师具有胜任能力。培训机构应当向参加培训者提供可证明其完成培训活动的证明,并将相关的书面资料妥善保管。保管期至少5年。

  4、继续教育培训相关豁免的规定。在修订时,对注册会计师后续教育对象的豁免教育做出了规定。从“以人为本”角度出发,对身体残疾或因病无法学习的会员、生育的会员、出国的会员规定可以在本年度不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后延一个年度,但不得影响下一年度继续教育培训学时的完成。

0 支持 词条对我有帮助

免责声明:本站法规文件转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

参考资料:
 
解释原文:
注:如果不填则默认为对全文进行解释
参考资料:
对应网址:
  
 
开放分类: 我来补充
 
相关法规:
无相关词条
 
相关问题: 我要提问
无相关法规
 
评论: 参与评论
发表评论

点击刷新


热门法规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