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协助会计师事务所做好上市公司2005年年报审计业务报备工作的通知

  • 【法规文号】会协〔2006〕第 15 号
  • 【法规类别】审计法规
  • 【法规来源】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 【发布日期】2006年3月3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6年3月3日
关联知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上市公司年报审计业务报备制度实施以来,对于强化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了解审计质量,反映审计成效,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业务报备工作中,一些从事上市公司年报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仍然存在报备不及时和数据疏漏的问题。为进一步落实审计业务报备制度,做好上市公司2005年年报审计业务报备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请各地协会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会计师事务所执行上市公司年报审计业务报备制度的通知》(会协[2001]265号)的要求,协助本地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做好上市公司2005年年报审计业务报备工作。

  各地协会应及时组织本地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开展业务报备工作,对事务所填报的业务报备资料把关,切实承担起对业务报备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的审核责任,并注意做好对报备信息的保密工作。

  二、对于各地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报备工作的进度,我会将在中注协网站上定期予以公告,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及时完成业务报备工作。

  三、在年报审计工作结束后,我会将总结会计师事务所完成业务报备工作情况,并将各地协会指导业务报备工作的情况将纳入到对地方协会年度工作考核评比之中。

  四、请各地协会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做好A股上市公司2002年年报审计业务报备工作的通知》(会协[2003]75号)所提供的网址,安排专人指导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业务报备,审核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报备资料,并将联系人姓名和联系方式于2006年3月31日前报我会。

  在报备工作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我会联系。

  联系人:张革  联系电话:010-68721166转1403

  电子信箱:zhangge@cicpa.org.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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