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停止在酒类商品上使用香槟或Champaghe字样的通知

  • 【法规文号】商标字〔1989〕第 296 号
  • 【法规类别】工商法规
  • 【法规来源】海关总署
  • 【发布日期】1989年10月26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89年10月26日
关联知识

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香槟是法文“Champaghe”的译音,指产于法国Champaghe省的一种起泡白葡萄酒。它不是酒的通用名称,是原产地名称。

  近年来,我国一些企业将香槟或Champaghe作为酒名使用。这不仅是误用,而且侵犯了他人的原产地名称权。

  原产地名称是工业产权保护的内容之一。《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明确规定各成员国有义务保护原产地名称。我国是巴黎公约的成员国,有保护原产地名称的义务。为此,特通知如下:我国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在中国的外国(法国除外)企业不得在酒类商品上使用“Champaghe”或“香槟”(包括大香槟、小香槟、女士香槟)字样。对现有商品上使用上述字样的,要限期使用,逾期不得再用。请各地向有关企业进行说明,作好商标、原产地名称等工业产权法律的宣传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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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或合伙吸储放贷取得的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1988年国库券条例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关人员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工商行政管理单位财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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