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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所述“非法印制”的
【法规文号】
工商〔1990〕第 188 号
【法规类别】
工商法规
【法规来源】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发布日期】
1990年7月18日
【法规效力】
现行有效
【法规级次】
中央
【重要级别】
重要
【执行日期】
1990年7月18日
关联知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最近,一些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就执行《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时,如何认定“非法印制”的问题请示我局,现对“非法印制”解释如下:
《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任何人不得非法印制或者买卖商标标识”中的“非法印制”,是指违反《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的印制行为,如违反《商标法》第三十四条第(1)项的规定,印制冒充注册的商标等。
对非法印制商标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应依照《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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