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收回南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权的通知

  • 【法规文号】工商〔1990〕第 285 号
  • 【法规类别】工商法规
  • 【法规来源】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 【发布日期】1990年9月12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0年9月12日
关联知识

南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管理实行的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管理和授权登记管理的原则。自你局被授予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后,先后出现过未按规定办事的情况。一九八七年,我局曾发文指出你局未按国家有关规定,超越审批权限和未经国家行业归口部门批准,核准登记外商投资企业的问题;今年上半年,你局又发生未按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核准登记党政机关干部任外商投资企业董事长的问题。鉴于你局不能代表我局正确行使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的职权,经研究决定:

  自本文下发之日起,原我局授权你局核准登记外商投资企业,改为由你局受理,提出初步审查意见,报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并由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营业执照。设在南通市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以及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各种外国(地区)企业,由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直接受理,核准登记,并发放证、照。

  你局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被收回后,现存的空白《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其副本、《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执照》、《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外商投资企业办事机构注册证》全部交给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并做好有关交接工作,同时你局应继续做好外商投资企业的初审、出资、年检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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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国有企业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办法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以未分配利润转账增资适用汇率问题的复函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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