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发放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工作证的通知

  • 【法规文号】工商〔1990〕第 331 号
  • 【法规类别】工商法规
  • 【法规来源】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 【发布日期】1990年10月16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0年10月16日
关联知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授权直接核准登记外商投资企业的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我局一九八三年三月十五日发布的《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八条及有关规定,对外国企业、华侨港澳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代表分别核发“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代表证”和“华侨港澳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代表证”(以下简称代表证)。经过几年的实践,我局决定将上述两种代表证改为“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工作证”(以下简称工作证)。现将发放工作证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证系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以下简称代表机构)代表(包括外籍工作人员,以下简称代表)的身份证明。

  二、凡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代表,均发给工作证。

  三、工作证由我局统一印制,委托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发放。

  四、工作证加盖发证工商行政管理局印章方为有效。

  五、工作证填写事项:

  1、工作证编号由代表机构登记证号加上该机构工作证序号组成。为方便填写,登记证号可从略,即可省去“工商企第号”字样,如上海市某代表机构的工作证编号应为沪驻字000015-001,-002……,深圳市某代表机构的工作证编号应为粤深驻字000009-001,-002……。

  2、职务一栏按代表职务填写,即首席代表、代表、副代表、代表助理、秘书等。

  3、驻在地址一栏填写经核准登记的代表机构办公地址。

  4、工作证的有效期限为一年。期满前应到发证的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续展手续。续展期均为一年。

  5、其他栏目均按核准登记内容填写。

  六、对已发放的代表证采取逐步换证的办法收回,即在有效期内继续使用,期满续展时换发工作证。

  七、凡在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工作的雇员,经核准登记后仍领取雇员工作证。

  八、关于发放和使用工作证中的有关问题,如以前文件规定与本通知规定有抵触的,均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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