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查处就地转手倒卖行为适用法规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 【法规文号】工商〔1990〕第 344 号
  • 【法规类别】工商法规
  • 【法规来源】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 【发布日期】1990年10月21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0年10月21日
关联知识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查处就地转手倒卖行为适用法规问题的请示(重工商法发[1990]9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对就地转手倒卖重要生产资料的违法行为,发生在《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施行细则》(以下简称《施行细则》)发布以后的,应依据《施行细则》的规定处理。在《施行细则》发布前,有合法经营权的单位就地转手倒卖重要生产资料是否属投机倒把行为,《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中没有明确的规定。为慎重起见,我们认为,对这类行为,以国发[1985]37号文件作为处理的依据,不轻易以投机倒把行为定性处理是恰当的、正确的。因此,在《施行细则》发布前按国发[1985]37号文件定性处理的案件,尽管在复议期间《施行细则》发布生效,复议案件的依据仍应按查处违法行为时的依据办,即按国发[1985]37号文件复议。

0 支持 词条对我有帮助

免责声明:本站法规文件转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

参考资料:
 
解释原文:
注:如果不填则默认为对全文进行解释
参考资料:
对应网址:
  
 
开放分类: 我来补充
 
相关法规:
无相关词条
 
相关问题: 我要提问
无相关法规
 
评论: 参与评论
发表评论

点击刷新


热门法规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