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施行细则》有关条款解释问题的复函

  • 【法规文号】工商〔1990〕第 367 号
  • 【法规类别】工商法规
  • 【法规来源】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 【发布日期】1990年11月12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0年11月12日
关联知识

汕头经济特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三条、第十五条(八项)要求解释的报告》(汕特工商函字[1990]03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施行细则》中所称的行为人是指从事投机倒把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条例》及其《施行细则》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投机倒把行为人用于投机倒把的款项或非法所得的款项,可以通知银行暂停支付。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查处案件中,发现行为人为逃避检查将用于投机倒把的款项或非法所得的款项转移给他人,需要将有关款项暂停支付的,可以根据非法款项转移的去向,按照《条例》及其《施行细则》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检查处理投机倒把违法违章案件程序的规定(试行)》的有关规定,通知银行将转移的有关款项暂停支付,待全案查清后一并处理。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查处投机倒把案件中,发现违法款项涉及行为人与其他单位和个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合同纠纷,需要将有关款项暂停支付的,可以按照上述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通知银行将有关款项暂停支付,待查清情况后,按照有关法规或规章一并处理或分别处理。

0 支持 词条对我有帮助

免责声明:本站法规文件转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

参考资料:
 
解释原文:
注:如果不填则默认为对全文进行解释
参考资料:
对应网址:
  
 
开放分类: 我来补充
 其他单位
 
相关法规:
·卫生项目辖属贷款单位会计核算试行办法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将部分政府性基金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
·企业会计准则第××号——捐赠与补助(征求意见稿)
·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证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批转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快渔业发展意见的通知
 
相关问题: 我要提问
无相关法规
 
评论: 参与评论
发表评论

点击刷新


热门法规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