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停止发布“视保屏”广告的通知

  • 【法规文号】工商〔1990〕第 395 号
  • 【法规类别】工商法规
  • 【法规来源】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 【发布日期】1990年12月13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0年12月13日
关联知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近一个时期,某些生产经营“电视机防辐射玻璃保护屏”(以下简称“视保屏”)的单位,为了推销产品,利用广告对电视机的辐射危害和“视保屏”的功能进行夸大宣传,给社会带来严重的不良影响。

  据机械电子工业部质量安全司、卫生部卫生监督司鉴定:电视机显象管发出的微量射线不足以对人体造成危害。我国生产的电视机在安全性能上有可靠的保障,其发出的射线剂量远远低于安全标准规定的限量值,也低于我国各地区的天然本底辐射剂量。“视保屏”在防辐射方面等同于普通玻璃,没有特殊功能。

  请各地接到本通知后,立即通知有关生产经营“视保屏”的企业和广告经营者,停止发布不实的“视保屏”广告。凡继续发布的,依照广告管理法规严肃处理。

  附件:工商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1998年第87号  1998年12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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