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购销无合法证明的国家限制进口商品行为处理意见的请示

  • 【法规文号】工商〔1991〕第 418 号
  • 【法规类别】工商法规
  • 【法规来源】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 【发布日期】1991年1月3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1年1月3日
关联知识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购销来历不明的进口物资处理意见的请示》(粤工商函[1990]187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对单位和个人在境内以牟取利润为目的,倒卖、贩运、购销国家限制进口商品,没有合法经营单位发票、海关税单等证明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按照《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和其《施行细则》以及国家有关限制进口商品的管理规定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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