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持假“准运证”者如何处理的请示的答复

  • 【法规文号】工商检字〔1991〕第 39 号
  • 【法规类别】工商法规
  • 【法规来源】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 【发布日期】1991年2月19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1年2月19日
关联知识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持假“准运证”者如何处理的请示》[沪工商经(90)第386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对于持假“准运证”运销国务院国发[1985]136号文件规定的国家限制进口商品的,应按无“准运证”处理。但对于不属明知故犯而持假“准运证”的可允许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补办“准运证”;逾期补办不到,或者当事人取得“准运证”的手续和途径不合法的,可以依据我局《关于加强广东、福建两省进口商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市字[1988]127号的规定处理。

0 支持 词条对我有帮助

免责声明:本站法规文件转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

参考资料:
 
解释原文:
注:如果不填则默认为对全文进行解释
参考资料:
对应网址:
  
 
开放分类: 我来补充
 
相关法规:
无相关词条
 
相关问题: 我要提问
无相关法规
 
评论: 参与评论
发表评论

点击刷新


热门法规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