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适用《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问题的答复

  • 【法规文号】工商标字〔1991〕第 69 号
  • 【法规类别】工商法规
  • 【法规来源】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 【发布日期】1991年3月11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1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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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对你局商标广告管理处一九九0年十二月十七日《关于适用〈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有关问题的请求》([1990]22号),现答复如下:

  《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中所指的商标标识,包括注册商标标识和未注册商标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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