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非法所得”是否应当减除银行贷款利息的请示》的答复

  • 【法规文号】工商检字〔1991〕第 245 号
  • 【法规类别】工商法规
  • 【法规来源】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 【发布日期】1991年7月17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1年7月17日
关联知识

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非法所得”是否应当减除银行贷款利息的请示》[赣工商检字(1991)13号]文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关于投机倒把违法违章案件非法所得的计算问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检字[1989]336号文已做出明确规定。该文发布前的案件应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83)工商130号文件规定处理,即直接费用是指正当的运输费、保管费、差旅费等三种直接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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