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工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中国工业合作协会开办的企业重新登记注册问题的通知

  • 【法规文号】轻改〔1992〕第 7 号
  • 【法规类别】工商法规
  • 【法规来源】海关总署
  • 【发布日期】1992年3月5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2年3月5日
关联知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轻工业厅(局、总公司)、工商行政管理局:

  自一九八三年中国工业合作协会(以下简称工合)组织恢复以来,各地工合组织开办了一些企业。这些企业在解决社会就业,扶助贫困地区,满足人民生活需要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和清理整顿公司要求,工合属于社会团体,不能开办和管理企业。根据目前工合开办企业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对工合及各地分会、支会开办的企业,由工合及各地分会、支会和当地政府指定的分会、支会挂靠单位进行清理整顿。清理整顿后予以保留的企业,原则上可划转给当地政府指定的主管部门管理,并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重新登记注册。清理整顿确定撤销和划转不出去的,应办理注销登记。工合及各地分会、支会主要从事有关政策研究、宣传、贯彻等工作,发挥组织、协调、指导和服务的作用。

  请各地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按国家有关规定,做好清理整顿和重新登记注册等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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