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加强录像机市场管理的规定》效力问题的答复

  • 【法规文号】工商检字〔1993〕第 126 号
  • 【法规类别】工商法规
  • 【法规来源】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 【发布日期】1993年5月10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3年5月10日
关联知识

甘肃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国生调度(1991)6号文印发<关于加强录像机市场管理的规定>效力问题的请示》(甘工商法函字〔1993〕008号文)收悉。经与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联系,答复如下:国生调度〔1991〕6号文印发的《关于加强录像机市场管理的规定》,属于行政规章,现在继续适用。该规定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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