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启用新版《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的通知

  • 【法规文号】公通字〔1995〕第 20 号
  • 【法规类别】工商法规
  • 【法规来源】海关总署
  • 【发布日期】1995年3月1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5年3月1日
关联知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广东海关分署、各直属海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进口汽车牌证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3]55号),严厉打击走私汽车摩托车违法犯罪活动,自1995年1月1日起,启用新版《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以下简称《证明书》),旧式《证明书》一律作废。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公安、海关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查获的走私车辆和无进口证明的车辆,一律按原规定没收。由地市级(含)以上公安机关、海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填写《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登记表》,并附裁定没收法律文书,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直属海关、工商行政管理局主管部门汇总、审核。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直属海关、工商行政管理局主管部门对上报的《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登记表》和裁定没收法律文书等材料,要认真审核。确认无误后,按系统分别上报公安交通管理局、海关总署调查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平交易局。

  三、公安交通管理局、海关总署调查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平交易局对上报的材料核准后,签发新版《证明书》,一车一证。新版《证明书》由公安部、海关总署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制定,统一印制、发放。各地公安、海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一律不得自行印制和越权签发。

  四、新版《证明书》采用货币防伪技术制作,证内有一些五角星暗记和一个用紫光灯可分辩的天安门图形,证件编号在紫光灯下有萤光反射。《证明书》分浅粉、浅绿和浅蓝三种颜色,分别由公安、海关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使用,混用无效。

  五、新版《证明书》启用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必须凭新版《证明书》和国家指定销售部门发票,办理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牌证手续,不得违反和变通。1994年12月31日以前已经发出的旧式《证明书》,要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向原发证机关交回原证,更换新版《证明书》。

  六、经过公安机关、海关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处理,按规定领取车辆号牌和行驶证的车辆,即为合法在用车辆。各部门一律不得随意拦截检查、扣留,更不能以各种理由索要车辆档案,以维护国家法令的统一和群众的正当权益,保障道路安全、畅通。

  公安
海关总署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1995.03.01

  附:一、《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三种票样);(略)

      二、《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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