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代理人资格证书发放使用规定

  • 【法规文号】商标〔1995〕第 35 号
  • 【法规类别】工商法规
  • 【法规来源】海关总署
  • 【发布日期】1995年11月28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5年11月28日
关联知识

  根据《商标代理组织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及商标代理工作的要求,现就《商标代理人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的发放、使用做如下规定:

  一、发放范围:在商标代理组织内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经商标局考核合格的商标代理人员。

  二、适用范围:商标代理人在从事商标代理业务时,应出示资格证书。

  三、制发机关:资格证书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统一制作发放。

  四、持证人应遵守的纪律:

  (一)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代理

  (二)不得私自收案收费。

  (三)不得将资格证书转借他人。

  (四)不得以证谋私、徇私舞弊。

  (五)做到文明礼貌、廉洁公正。

  五、资格证书的管理:

  (一)商标代理组织对本组织内代理人的资格证书应予登记备案,统一制订管理办法。

  (二)持证人对资格证书应妥善保管,如有损毁遗失,应及时向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三)资格证书应每年到商标局进行一次注册。未经注册的资格证书视为无效证书。

  (四)商标代理人变更商标代理组织,应当在一个月内将资格证书寄交商标局,商标局加注后予以发还。

  (五)对违反纪律的商标代理人,除收缴资格证书外,还应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六)对调出商标代理组织,不再从事商标代理工作的,应在调离商标代理组织时,由其所在商标代理组织收回资格证书并交还商标局。

  (七)商标代理组织应于每年年末将资格证书的发放、遗失、增补情况报商标局。

  (八)商标局将不定期对各商标代理组织的资格证书管理情况及持证人员遵守纪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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