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中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分局执法权限问题的复函》

  • 【法规文号】国办函〔1996〕第 59 号
  • 【法规类别】工商法规
  • 【法规来源】国务院办公厅
  • 【发布日期】1996年1月11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6年1月11日
关联知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大中城市工商行政管理体制的通知》(国办发[1994]67号)下发后,一些地方反映,原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改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分局后,执法权限不够明确。为此,我局向国务院作了专题请示。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办公厅已函复我局。现将该复函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中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分局执法权限问题的复函(国办函[1995]59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大中城市工商行政管理体制调整后工商行政管理分局执法权限问题的请示》收悉,经国务院批准,现函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大中城市工商行政管理体制的通知》(国办发[1994]67号)精神,大中城市区一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改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分局,属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内部管理关系的调整。原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改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分局后,不改变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享有的行政管理职权,可以其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0 支持 词条对我有帮助

免责声明:本站法规文件转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

参考资料:
 
解释原文:
注:如果不填则默认为对全文进行解释
参考资料:
对应网址:
  
 
开放分类: 我来补充
 
相关法规:
无相关词条
 
相关问题: 我要提问
无相关法规
 
评论: 参与评论
发表评论

点击刷新


热门法规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