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经贸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设备维修市场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

  • 【法规文号】国经贸资〔1997〕第 522 号
  • 【法规类别】工商法规
  • 【法规来源】海关总署
  • 【发布日期】1997年8月7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7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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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上海、哈尔滨、南京、济南、大连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工商行政管理局、技术监督局:

  为加强对设备维修市场的管理,规范设备维修市场行为,自1995年11月起,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三委局”)在北京等六个城市进行了设备维修市场管理试点工作。一年多来,各试点城市经贸委(经委)会同工商行政管理局和技术监督局,按照三委局《关于进行设备维修市场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国经贸资[1995]759号)和《关于设备维修市场管理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经贸资[1996]200号)的要求.在当地政府的支持和有关部门的配合下,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可喜成果。为确保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今年3月份,三委局组织召开了由各试点城市经委、工商行政管理局、技术监督局主管部门领导参加的设备维修市场管理工作座谈会。会议交流了试点工作经验,研究了试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现就进一步做好试点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深对开展设备维修市场管理试点工作的意义和必要性的认识。近几年,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人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设备维修市场已初步形成,并在社会经济运行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由于目前管理体制不完善,管理手段和经验缺乏,设备维修市场发展无序、运行不规范等状况未能有效治理,因维修质量等问题引起争议、甚至造成伤亡等情况时有发生。因此,加强对设备维修市场的管理,特别是加强对关系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特种设备维修市场的管理,已是当务之急。各试点城市应按照要求,积极探索,大胆实践,为实现全国设备维修市场的规范化做好试点的各项工作。

  二、各试点城市要按照(国经贸资[1995]759号)文件要求,制订出试点工作进度总体安排意见。要以在当地报纸发布公告的形式作为推动试点的标志。各试点城市务必于今年9月底以前发布公告。

  三、要按照(国经贸资[1996]200号)文件的要求,正式成立协调机构,协调好部门之间的工作关系,确保试点工作按要求开展,尤其是试点工作进展较慢的地方更要以此作为组织保障。协调机构要请一名主管市领导负责。

  四、加快制定《设备维修市场管理办法》,把各项要求具体化,保证维修质量和公平交易。制定办法一定要取得行业管理部门的理解和支持,具有可操作性。试点城市的《设备维修市场管理办法》应由市政府印发,也可先由市经贸委、工商行政管理局和技术监督局三家联合印发,待试点工作取得一定进展后,再由市政府下发或批转。

  五、加强资质认定和资质证书的核发管理。按照(国经贸资[1996]200号文件)的要求,资质等级的认定和资质证书的核发应由各试点城市的设备维修市场管理协调机构负责,采取“四统一”的做法,即统一资质条件、统一资质证书、统一审批程序和重大问题统一协调。统一资质条件是指资质等级认定的标准以及维修企业取得资质证书的条件,统一由协调机构组织研究制定;统一资质证书是指资质证书的样式,内容,统一由协调机构组织设计和制定;统一审批程序是指各行业部门统一按照协调机构确定的资质等级认定标准和审批程序,对维修企业进行资质等级认定,核发由协调机构统一印制的资质证书,资质证书上可加盖有关行业部门的印章;统一协调是指重大问题统一由试点城市经贸委(经委)牵头,会同协调机构各成员单位共同研究解决。

  六、在汽车维修资质认定问题上,本着统一、规范和不加重企业负担的精神,可以用统一的设备维修资质证书代替汽车行业的经营许可证,通过资质认证换发资质证书;对汽车维修行业经营许可证比较完善、达到资质要求的,也可以直接换发资质证书、要在统一、规范的设备维修市场管理下,加强对汽车维修行业的规范管理。

  建立和规范设备维修市场是一项新的工作,在今后的试点过程中,各地要及时总结经验,研究解决问题,力争今年取得显著成效。

  一九九七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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