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计经委)、技监局、工商局、轻工厅(局)、贸易(商业)厅(局、委)、公安厅(局)、卫生厅(局)、法制局:
近年来,制售假冒伪劣酒类产品特别是假冒名优白酒的违法、犯罪行为十分猖獗。为了净化酒类产品市场,特别是清理整顿白酒生产、经销单位,规范酒类产品生产和流通秩序,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酒类产品的违法、犯罪行为,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清理整顿白酒生产企业,加强基酒生产的管理。
各地由经贸委牵头,会同轻工、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卫生等部门,从现在开始至1998年底以前,对全国已注册和未经注册的白酒生产企业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整顿。
在清理整顿中,对产品质量符合国家(行业)质量、卫生标准并依法获得卫生许可证的生产企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委综合协调下,由省轻工业主管部门会同技术监督部门按照国家生产许可证有关法规、规章负责审核,由中国轻工总会会同国家技术监督局核发证书。
在清理整顿中,对产品质量既不符合国家(行业)质量及卫生标准,又不具备基本生产条件的企业或仅仅是依靠采购基酒勾兑白酒出售的企业,不管是否经过注册登记,一律实行关、停、并、转。
在清理整顿中,对产品质量不稳定、生产条件又存在一些问题的企业,要限期进行停产整顿,经整顿验收后达到标准要求的补发生产许可证,对仍达不到要求的企业,不管是否经过注册登记,均实行关、停、并、转,不得再从事酒类产品生产。
对清理整顿中发现的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的企业,要坚决予以取缔,并视情节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对在清理整顿中获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其生产数量、品种、质量和产品主要流向要向当地经贸委、轻工、技术监督和卫生部门通报备案,当地技术监督、卫生部门要开展经常性的监督检查,杜绝不合格产品流向市场。
二、强化对白酒市场的监督和管理,逐步建立起规范的白酒市场流通秩序。
在对白酒生产企业进行清理整顿的同时,对经销白酒的流通企业也要进行全面清理整顿。白酒流通企业的清理整顿工作,由各地经贸委综合协调,内贸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技术监督、卫生等部门负责。
工商行政管理、技术监督、卫生等部门会同内贸部门依法对流通领域中的批发市场、批发单位、零售商店进行监督检查。在每年的"五一"、"十一"、"元旦"、"春节"等白酒销售旺季,要在重点城市、重点地区、重点批发市场有组织地对白酒市场进行检查,重点查处经销假冒伪劣白酒的违法行为。在城市,要重点对宾馆、饭店、商店等窗口行业进行检查;在农村,要重点查处散装白酒的制假售假违法行为。对制售假酒严重的地区要限期进行治理。
酒类批发市场、批发单位和零售商店要加强内部管理,严把酒类产品进货质量关,落实责任制,若发现假冒伪劣白酒,应立即封存销毁,并视情节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被查获的假冒伪劣白酒,一律销毁,杜绝其重新流入市场。
在强化白酒市场监督管理的同时,要着眼于规范白酒市场流通秩序的建设,通过代理、配送、连锁等现代流通组织形式,逐步建立起优质白酒的经销网络。国家技术监督局会同中国轻工总会、国内贸易部要选择一批质量稳定、知名度高的名优白酒,连续三年(即1998- 2000年)开展对30个城市检测300个样品的"三三三"监督抽查,确保优质白酒经销渠道畅通。
三、要切实做好打击假冒名优白酒的技术基础工作,完善鉴别真假名优白酒的检验机构和检测手段。
国家技术监督局负责会同卫生等有关部门制定一套能准确、快速、便捷鉴别白酒的方法。经过国家技术监督局审查认可后授权或由省技术监督局考核合格后授权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并结合名优白酒的产地和销售分布状况,完善白酒的检验机构和检测手段。
各名优白酒的生产企业要定期向国家指定的白酒质检机构提供实物样品,通报有关本企业的产品标签、包装(含瓶子、瓶盖、外包装)的信息及防伪标志的采用和变动情况,对企业通报的上述情况,有关质检机构要严格予以保密。
四、要切实加强对酒类产品商标、标签印制的监督管理。
印制行业必须按照《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的规定,全面推行统一的台帐管理制度和实行白酒商标、标签制版送审制度。严厉打击非法盗印商标标识、标签及非法生产假酒瓶、瓶盖、包装物的单位和个人。
要切实加强对重点地区非法印制酒类产品的假冒商标、标签的"打假"工作,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印制企业进行严格的监督检查。
要加强对废旧物资回收的管理,严禁为制售假酒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包装物。
五、加大酒类产销综合治理的力度,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酒类产品的违法、犯罪行为。
各地经贸委、工商行政管理、技术监督、轻工、内贸、公安、卫生等部门,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各司其职,协同配合,齐抓共管,切实做好酒类生产、流通秩序的清理整顿工作,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酒类产品的违法、犯罪行为,力争在一年内取得显著成效,坚决遏制住制假酒的违法、犯罪行为,彻底改变制售假冒伪劣酒类产品特别是假冒名优白酒屡禁不止的状况。
各地要充分利用法律手段严厉查处一批有重大影响的大案要案,对涉嫌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案件,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严禁以罚代刑。
要依法充分运用经济制裁和行政制裁的手段,进一步健全经济、行政惩罚和假冒侵权赔偿的制度,对有制假售假劣迹且屡教不改的单位和个人,要坚决严厉打击,直至吊销其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对未经批准自发形成的酒类批发市场,要坚决予以取缔。
要强化新闻舆论监督的作用,选择典型案例公开曝光,形成打击假冒伪劣酒类产品的良好社会氛围。
要充分发挥群众举报的监督作用,建立投诉举报网络。各地可在酒类生产、经销单位的支持下,视具体情况制定一些奖励办法,对举报有功人员,应给予适当的精神和物质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