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专利广告出证管理的通知

  • 【法规文号】工商广字〔1998〕第 40 号
  • 【法规类别】工商法规
  • 【法规来源】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 【发布日期】1998年2月27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8年2月27日
关联知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我国现行专利制度,仅凭中国专利局颁发的《专利证书》,还难以确认专利权现有的法律状况。因此,为加强对专利广告的监督管理,杜绝虚假违法专利广告,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现就专利广告出证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广告主发布专利广告,应当具有或者提供专利出证机关出具的该专利权有效的证明。

  二、专利广告的出证机关是中国专利局和中国专利局授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及武汉、长春、西安、广州、哈尔滨、沈阳、成都、南京市专利管理局。

  专利广告出证机关所出具的证明文件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三、依据中国专利局专利登记簿出具的《专利广告证明》,是专利广告的有效证明文件。

  在《专利广告证明》有效期内,专利权发生变化的,《专利广告证明》持有人应当及时到专利出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四、广告中涉及境外专利的,该专利的有关文件应当经过中国专利局认可并由中国专利局出具《专利广告证明》。

  五、广告中涉及外国人持有中国专利的,应由中国专利局出具《专利广告证明》。

  六、广告中涉及专利推广、专利转让交易活动的,如专利展览会,专利信息发布会等,应具有中国专利局或其授权的专利管理机关批准其举办该活动的证明文件。

  七、广告主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专利广告,应当依据本通知要求,具有或者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专利证明文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依法查验专利证明文件,对不具有专利证明文件的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

  附件:《专利广告证明》式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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