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等机构名称问题的通知

  • 【法规文号】国办发〔1998〕第 117 号
  • 【法规类别】工商法规
  • 【法规来源】国务院办公厅
  • 【发布日期】1998年8月11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8年8月11日
关联知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新闻出版署(国家版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旅游局和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从即日起分别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的名称和印章,原名称和印章停止使用。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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