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在非法收购粮食已售出后可否没收其销售款的请示》的答复

  • 【法规文号】工商公字〔1998〕第 275 号
  • 【法规类别】工商法规
  • 【法规来源】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 【发布日期】1998年11月26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8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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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在非法收购粮食已售出后可否没收其销售款的请示》(赣工商公字[1998]32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对《粮食收购条例》发布施行后,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违法行为,其非法收购的粮食未售出和已售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均应严格按《粮食收购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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