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保护“庆祝澳门回归祖国”标志图案的通知

  • 【法规文号】工商标字〔1999〕第 3 号
  • 【法规类别】工商法规
  • 【法规来源】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 【发布日期】1999年1月6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9年1月6日
关联知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庆祝澳门回归祖国”标志图案是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主要用于举办澳门回归祖国庆祝活动及有关纪念品上的标志。该标志已由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申报注册,受法律保护。现就该标志的保护问题通知如下:

  一、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将“庆祝澳门回归祖国”标志图案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二、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和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批准,不得使用该标志,不得将与该标志相同或近似的图案用于商业性活动。

  违反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由行为人所在地或者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予以禁止,并可依据《商标法》第34条和《商标法实施细则》第32条作出相应处理。

  附件:“庆祝澳门回归祖国”标志图案(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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