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产业部关于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配消费者投诉服务专用电话号码的函

  • 【法规文号】信部电函〔1999〕第 59 号
  • 【法规类别】工商法规
  • 【法规来源】海关总署
  • 【发布日期】1999年2月9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9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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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统一全国消费者投诉服务专用电话号码的函》(工商消函字〔1999〕第19号)收悉。为便于全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消费者举报投诉,及时迅速查处案件,加大对不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保护消费者权益,根据我国电信网号码资源使用规划,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核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2315作为全国统一的消费者投诉服务专用电话号码,该号码可在全国范围使用。请你局作好统筹规划,充分利用号码资源。

  二、分配的号码应严格按规定的结构、位长、用途和使用范围使用,不得转让、出租或挪作它用。如欲变更,则须报信息产业部审批后方可实施。

  三、专用电话号码开通事宜,应与中国电信、中国联通等协商后确定具体方案,并报信息产业部备案。有关电信企业在接到信息产业部的批准文件后,应尽快组织完成专用号码局数据的制作,协助及时开通业务。

  四、电信网号码属国家所有。你局要服从信息产业部对电信网号码资源的管理,遵守各项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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