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信息产业部关于邮政通信企业登记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

  • 【法规文号】工商企字〔1999〕第 131 号
  • 【法规类别】工商法规
  • 【法规来源】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 【发布日期】1999年5月20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9年5月20日
关联知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邮电管理局、邮政局: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信息产业部“三定”方案精神,1998年全国邮电行业进行了邮政、电信分营工作,现就邮电分营后邮政企业的登记注册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局办理企业法人登记,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局以下邮政通信企业办理营业登记。邮电分营前已经进行邮电企业登记注册的,此次分立后的邮政通信企业的登记注册,按照设立登记办理,按变更登记收费。

  二、考虑到电信体制改革工作正在进行,邮政企业登记后,原有的“××邮政电信局”营业执照及其名称暂不变动,由原邮电管理局(电信)继续使用。

  三、相关邮政通信企业的审批机关为国家邮政局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局。省以下邮政通信企业经营活动的批准或授权单位为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局。

  四、邮政通信企业的主要经营范围为:邮政基础业务、邮政增值业务、邮政储蓄业务、邮政附属业务。

  邮政基础业务、增值业务和附属业务的具体种类和范围,按国务院通信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

  五、邮政通信企业登记注册的其他有关事宜,依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原邮电部联合发布的《关于邮电通信企业登记注册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1997]9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电信企业的登记注册问题,另行通知。

  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局的登记工作,原则上在1999年6月底前完成。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局以下各邮政通信企业营业登记工作,原则上于1999年底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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