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用企业限定用户接受其指定的金融机构的服务构成限制竞争行为问题的答复

  • 【法规文号】工商公字〔1999〕第 132 号
  • 【法规类别】工商法规
  • 【法规来源】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 【发布日期】1999年5月24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9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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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公用企业限定用户接受其指定的金融机构的金融服务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请示》(苏工商[1999]44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邮电局属于提供邮电服务的公用企业,用户在接受其提供的电话服务时,有选择交费方式的自由。邮电局利用其独占地位,限定用户办理牡丹邮电卡,并到其指定的金融机构交纳电话费,不论是否收取牡丹邮电卡的工本费,其实质均在于限定用户接受其指定的金融机构的结算服务,既限制了用户选择交费方式的自由,又排挤了其他金融机构的竞争,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限制竞争行为,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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