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案件移送有关问题的答复

  • 【法规文号】工商法字〔1999〕第 192 号
  • 【法规类别】工商法规
  • 【法规来源】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 【发布日期】1999年7月28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9年7月28日
关联知识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转呈深圳市工商局有关案件移送问题的请示》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七条及第二十二条的有关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查处案件过程中,认为案件当事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不再进行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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