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民政部网站信息采集、审核、发布暂行办法》的通知

  • 【法规文号】民办发〔2000〕第 1 号
  • 【法规类别】工商法规
  • 【法规来源】其他部委
  • 【发布日期】2000年2月25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0年2月25日
关联知识

各司局、直属事业单位

  《民政部网站信息采集、审核、发布暂行办法》已经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民政部上网信息签发单(略)

  民政部网站信息采集、审核、发布暂行办法为了维护民政部网站形象,宣传民政工作,保证网站发布的信息及时更新、准确可靠,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信息的采集各司局、部直属事业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信息采集工作,及时提供拟上网发布的信息。

  二、信息的内容及种类各司局、部直属事业单位认为需要公众了解的民政信息,如新闻、业务动态、办事指南、热点问答等均可上网发布。

  拟上网发布的信息由指定的信息员以电子文档、照片、图表、音像、数据等形式向信息中心提供。

  三、信息的审核各司局、部直属事业单位的信息员将拟上网发布的信息报单位领导批准后,以电子邮件方式发送到信息中心采编室;信息中心采编室对报送的信息进行筛选,编辑后,报信息中心主任审核并送办公厅有关处室把关,最后由办公厅主任复核签发。

  四、信息的发布拟上网发布的信息经办公厅主任签发后,由信息中心发送到因特网,同时入数据库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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