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石油公司、石化公司实施限制竞争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

  • 【法规文号】工商公字〔2000〕第 134 号
  • 【法规类别】工商法规
  • 【法规来源】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 【发布日期】2000年6月25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0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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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认定湖南省石油集团公司的经营地位及是否实行差别待遇的请示》(湘工商公字[2000]46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是指公用企业以外的依法从事垄断性经营或者具有其他优势地位的经营者。其类型主要是专营专卖行为、为国民经济运行提供金融、保险等基础性经济条件的行业以及其他由国家进行特殊管制的行业的经营者。

  二、石油、成品油产品是国家垄断经营的产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国内各炼油厂生产的成品油(汽油、煤油、柴油)要全部交由石油集团、石化集团的批发企业经营,其他企业、单位不得批发经营,因此石油公司、石化公司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

  对于石油公司在销售汽油过程中,滥用其独占地位,以强行搭售汽油清净剂、对系统外的企业实行歧视待遇等方式实施强制交易行为的,应当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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