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案件告知当事人听证权送达方式问题的答复

  • 【法规文号】工商法字〔2000〕第 142 号
  • 【法规类别】工商法规
  • 【法规来源】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 【发布日期】2000年7月5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0年7月5日
关联知识

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行政处罚案件告知当事人听证权的送达方式应如何适用相关规定问题的请示》([2000]86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利的,如当事人是法人、经营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由其收发部门签收后即为告知。法人、经营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没有收发部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又无法在法人、经营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找到其法定代表人或其他负责人的,可以以公告的方式告知。

0 支持 词条对我有帮助

免责声明:本站法规文件转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

参考资料:
 
解释原文:
注:如果不填则默认为对全文进行解释
参考资料:
对应网址:
  
 
开放分类: 我来补充
 
相关法规:
无相关词条
 
相关问题: 我要提问
无相关法规
 
评论: 参与评论
发表评论

点击刷新


热门法规分类